大连地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现状分析和完善建议
2019-02-20
14:30:00 | 来源:《国际税收》 | 作者:韩
琳 王云华
内容提要: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现有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已经执行了十年。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本文主要对大连地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税征管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指出现有政策制度和征管方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施免税法、完善申报体系和优化征收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境外所得 税收抵免 免税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18)12-0042-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走出去”和“引进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布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理应按照此思路作出调整。但我国目前的税制安排,在增强“走出去”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还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且制度本身存在设计复杂、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这些都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全面梳理问题、分析成因、探讨完善路径。
一、大连地区抵免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大连地区“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按照原大连国税的调查统计,2017 年,大连市“走出去”企业共229 户,其中214 户以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形式“走出去”,对外直接股权投资于276 户境外企业,涉及38 个国家和地区,以我国香港地区、美国为主要目的国(地区);3 户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主要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境外承揽工程及工程技术项目;12 户企业开展国际劳务合作业务,主要是向日本输出劳务。2017 年,大连市境外所得1.36亿元,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36.67 万元。
大连地区“走出去”企业呈现两个主要特点:一是90% 以上的企业以对外直接股权投资的形式“走出去”。二是主要投资目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低于或接近我国。我国香港地区法定税率是16.5%明显低于内地,而美国经过2017 年底特朗普税改将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21%,考虑地方税以后,企业综合税率略高或略低于我国。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征管现状与困境
大连市基层税务机关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管理主要涉及两项工作:一是每年上半年开展的“走出去”企业清册管理工作,二是每年汇算清缴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
1.“走出去”企业清册管理的工作模式
市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从商务局获得两项数据,一是境外承包工程数据,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名称和国别;二是对外劳务合作数据,仅包括境内企业名称。从外汇管理局获得向境外直接投资的数据,包括境外企业主体名称、最终目的地、实际投资额、累计汇出股权金额等。市局将上述信息整合后下发到基层税务机关。
基层税务机关收到上级分派的数据后,对属地企业以电话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上述信息并补充境外所得类型和金额等信息。由于境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财务核算一般在境外,因此负责走访的税务人员只能按照境内企业反馈的信息,制作本辖区“走出去”企业清册和境外被投资企业清册。
市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信息表汇总后,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的国际税收管理平台。
2.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审核的工作模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金三”系统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预设的指标对企业所得税年报自动扫描,包括对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相关附表进行扫描。但目前的预设指标只对抵免附表的表内逻辑关系进行校验,没有引入“走出去”企业清册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因此,税务机关在最终申报环节对境外所得税抵免情况没有进行实际有效的监控。
3.征收管理中的困境
在现有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管理实际上处于割裂状态。理想状态下,税务机关通过清册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的信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时,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指导企业正确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实践中,由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牵头的清册管理工作,是国际税收业务的重要考核内容,基层税务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走访。但由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的年报审核工作重心放在居民企业的境内业务,作为业务量极小的“走出去”企业抵免业务,在年报审核中不占主要地位,没有被充分考虑。牵头部门不同导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管理没有实现一体化,清册信息没有充分应用到年报表的审核辅导中。
(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相关数据与问题
1.“走出去”企业清册信息数据少且取得方式有缺陷
一是数据少。“走出去”企业清册管理至今只开展了四年的时间,积累的有效数据有限。二是数据取得方式有缺陷。清册信息的采集主要依靠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而不同个体对采集信息的理解有差异,影响了清册信息的准确性。同时,税务总局平台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上传数据不能进行自动审核,如对投资目的国(地区)的名称不能统一。此外,面对企业的境外投资业务,税务机关没有途径了解其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清册信息主要来源于境内企业的反馈,因此真实性无法保障。
2. 主动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户数少且质量有待提高
一是申报户数少。2014-2017 年四个年度,大连市年平均仅12 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了境外所得税抵免附表,仅10 户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申报达到或超过两次,且外资企业占50%。二是申报质量有待提高。主要集中在没有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股息红利间接抵免、分支机构亏损申报三个问题上。纳税调整问题涵盖了境外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的全部类型。2014-2017 年四个年度中,仅4 户企业对境外所得进行过纳税调整。间接抵免的问题主要是企业申报的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类型与所得类型不匹配,如企业取得了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但只申报抵免了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而没有抵免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2014-2017 年度,大连只有3 户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进行了正确的抵免申报。此外,境外分支机构普遍不申报经营亏损。2014-2017 年,大连仅1 户企业填报过《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而实际的亏损面不止于此。
3. 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报表数据较少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填写受控外国企业或免于适用受控外国企业条款的情况,能反映受控外国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达到10% 持股比例,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不足10% 时填报,能反映股权投资的起点和终点。上述报表是总局以公告形式明确的纳税人申报义务,能反映企业重要的对外投资信息,但在“金三”系统中,2014-2017 年期间只能查询到57 户企业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面对没有分配过利润的绝大多数被投资境外企业,税务机关无法判断是否有其他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
4. 清册信息与申报数据不匹配
在2017 年度申报境外所得抵免附表的14 户企业中,仅有6 户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同时体现在“走出去”企业清册中;而其他8 户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的企业未纳入清册管理。3 户企业在清册信息中反馈2016 年有境外所得,但申报表中没有相应数据。此外,申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57 户企业和清册信息的匹配度也不高。
二、征管现状不理想的原因分析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在实践中征管不到位,存在一些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设计复杂超出了征纳双方的能力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一切所得都要按照我国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这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对产生境外所得的各项业务有全面了解,正确划分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并对共同支出计算合理分摊比例;对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来说,要求财务人员对国内外的业务和税法都有准确理解,并能够将按照境外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理,税务人员要做好监管工作,至少要达到同等水平。但从申报情况看,大型跨国企业都不能按要求进行调整,而税收管理员也未能及时纠正这些显而易见的错误。此外,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的间接抵免政策,多数企业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从某种程度上讲,复杂的政策普遍超出了征纳双方的能力。
(二)抵免效果不充分挫伤了企业主动申报的积极性
1.主要投资目的国(地区)法定税率低于或接近我国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回国后很大概率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相较于实行免税法国家的竞争对手,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更重,影响了企业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也可能促使企业隐瞒境外所得。
2.股息红利所得的间接抵免政策限制条件过高近年来很多企业都出现了股权分散、股票权和投票权分离的趋势,我国企业对境外一些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往往搭建多层境外投资架构、且比例未必达到20%,仅使用持股比例判断是否形成控制已不科学。
3.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这项规定增加了企业税负,也影响了“走出去”企业申报的积极性。
4.税收饶让的谨慎应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引入税收饶让概念,在2008 年以后谈签的税收协定中也很少加入税收饶让条款。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及其他非洲大陆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走出去”企业即便在当地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回国后也要按法定税率补缴税款,这种情况打击了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也可能促使企业隐瞒境外所得。
(三)征管模式不能对抵免业务进行有效管理
1.管理不统一是直接原因
上级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局将境外所得税抵免管理割裂为清册、申报等相互独立的工作,没有将其在实践中统一起来,做到相互验证、相互完善,这是征管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的根源。
2.征管能力不匹配是重要因素
“走出去”企业是属地化管理,是将大批的企业数据给属地局的基层管理员核实。但面对特殊业务,普通管理员基本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且对于每个管理员来说,每年极低的业务量,也无法逐步提高相应的业务能力。
(四)申报体系不科学,无法取得详尽的征管信息
1. 附表内容不突出,不利于引导纳税人养成申报习惯
境外所得税抵免附表位于企业所得税年报表的最后位置,也间接导致纳税人对其不重视、不研究。很多企业没有从头至尾研究过所有报表,也就无法了解取得境外所得还有特殊的申报要求。即使在核算时将境外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并入了利润表,也没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入抵免附表单独体现并进行纳税调整。
2. 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申报取得企业境外投资的日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