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强制披露规则识别规避CRS 安排和不透明离岸架构的思考与建议
2018-11-08
16:21:00 | 来源:《国际税收》 | 作者:马媛媛
梁若莲
内容提要:借鉴BEPS 第十二项行动计划成果中的最佳实践建议,OECD 于2018 年3 月发布了《针对规避CRS 安排和不透明离岸架构的强制性披露规则范本》,希望藉此帮助各国税务机关尽早获取与规避CRS 安排和不透明离岸架构有关的税收筹划信息,进而通过税务审计、风险评估、修订法律等方式,更有效地应对跨境税收风险。我国也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相关立法, 深化国际合作, 确保CRS 在我国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强制披露规则 规避CRS 安排 不透明离岸架构
一、背景
2014 年7 月15 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CAA)和通用报告标准(CRS)两部分内容组成。截至2018 年7 月5 日1,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0 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首次信息交换时间为2017 年9 月或2018 年9 月。CRS的实施,预期将显著提升各国税收透明度以及税务机关应对离岸税逃、避税的能力。
然而,自CRS 实施以来,从日常税收征管、学术研究以及媒体反馈所收集到的最新信息表明:一些税务顾问和中介机构为了帮助纳税人规避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告义务,仍在继续设计、营销或协助实施某些离岸架构和安排。2017 年5 月13 日,七国集团(G7)发表《巴里宣言》呼吁OECD“讨论可能的方式来应对规避 CRS 安排的行为和旨在提供不透明架构的受益所有人的行为”。为此, OECD 采取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和反制措施三项举措,以确保CRS 的完整性。
在保证 CRS 完整性的三项举措中,信息收集是核心和基础,它为信息分析提供数据和事实,为反制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并通过收集到的信息来验证反制措施的实施效果。OECD 采取了两种信息收集方式:一种是设立开放的线上“‘规避CRS 方案’举报平台”,向全体社会公众收集信息;另一种是发布《针对规避CRS 安排和不透明离岸架构的强制性披露规则范本》(以下简称“CRS 强制披露范本”),对中介机构施加强制披露义务2.OECD 在范本前言里强调,该范本充分借鉴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十二项行动计划的成果,专门用以解决CRS 规避方案所特有的架构和安排带来的逃避税问题。虽已经OECD 财政事务委员会批准,但该范本并不构成各国必须实施并可能需要接受审议的最低标准,而更多的是供各国税务机关参考选用的最佳实践建议。
二、CRS强制披露范本的基本框架
强制披露规则是要求纳税人和筹划方尽早向税务机关披露潜在的恶意或滥用税收筹划安排信息的披露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筹划方案的交易双方、筹划方的基本信息、交易名称、如何进行交易、如何产生预期税收利益等内容。税务机关通过获取上述信息,可尽早识别筹划安排的筹划方和使用者,提高税务机关在风险评估、税务审计和立法完善等合规活动中的效率。强制披露规则的实效性,能够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行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还可对纳税人和中介产生制止或威慑效果。如果纳税人事前知道筹划安排必将被披露给税务机关,且税务机关可能对该筹划安排或安排所产生的税收后果持有不同的立场,那么纳税人可能会慎重考虑是否使用甚至弃用该筹划安排,从而达到“治未病”的良好效果。
OECD 近期发布的CRS 强制披露范本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基于国际最佳实践的强制披露规则框架。与BEPS 第十二项行动计划一样,也包含五个关键要素:1. 应披露安排的特征;2. 披露义务人;3. 披露时间;4. 披露信息内容;5. 不遵从的处罚。
在这些关键要素中,如何定义规避CRS 安排和不透明离岸架构,是区别于BEPS 第十二项行动计划成果的主要内容。OECD 在CRS 强制披露范本中给出的建议较为宽泛,以便捕获具有规避CRS 立法效果的任何安排以及导致无法准确识别受益所有人的不透明离岸架构。符合这些特征的安排架构只需由负责设计、营销该安排架构的人员或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安排架构符合披露要求的人员向其所属国家(或地区)进行披露。范本还列出了强制披露的时间要求、披露信息内容以及对不遵从行为的处罚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CRS 强制披露规则并不会对各个国家(地区)CRS 立法的实质性条款产生影响。作为信息收集工具,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通过阻止中介机构推广某些税收筹划方案,来保证CRS 信息报告的完整性,提高各参与方履行CRS 信息报告义务的合规性。
三、CRS强制披露范本的具体建议
(一)应披露安排的特征
规避CRS 的安排是指任何旨在规避CRS 报告义务的安排。该安排可能尚未实施或已在市场上被推广,或已被实际应用并达到规避CRS 立法的目的。这一通用特征可由具体特征加以补充,具体特征则需根据各国税务机关的征管实践以及CRS 披露机制下已获取的具体安排特征进行提炼,并不断加以完善。
1. 规避CRS 的安排。此类安排主要是利用CRS立法的缺失或执行不力,或是利用与该纳税人所属的一个或多个税务主管当局没有签订CRS 信息交换协议,抑或是利用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程序的漏洞等,来规避CRS 报告义务。具体来说,规避安排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使用不属于或看起来不属于金融账户,但具有与金融账户相似特征的账户、产品或进行投资;
(2)将金融账户或金融账户中持有的资金或金融资产转移至在不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开设的金融账户中,或转移至与所有国家都不进行CRS 信息交换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账户中;
(3)将金融账户或金融账户中持有的资金或金融资产转换或转移至不具有报告义务的金融账户中;
(4)将金融机构转变为不具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或转换为不与应报告纳税人居民国交换CRS 信息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
(5)破坏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程序,或利用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程序中的弱点;
(6)使投资实体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标准,利用实体投资不触发报告义务,来规避投资人身份。
2. 不透明离岸架构。不透明离岸架构是指通过搭建不透明的架构而持有消极的离岸金融工具。该特征的目的是补充规避CRS 安排的披露规则,并捕捉通常不受CRS 报告影响的架构(例如持有除金融账户以外的资产,如房地产的架构等)。这种规避方式主要是通过使用不透明架构持有消极离岸工具,来达到不能准确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效果。“消极离岸工具”是指法人或者法律安排在其成立的辖区内没有工作人员、设备、资产等,无法支持其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这种消极离岸工具不包括由机构投资者或由一个或多个机构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情况,以及该法人或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为该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的情况。具体可能包括以下方式:
(1)使用名义代理人股东且未披露代理人姓名;
(2)使用超出正式所有权的间接控制手段;
(3)通过筹划安排使应报告纳税人可以获得架构所持有的资产或来自该架构的收入,而不被确定为该架构的受益所有人;
(4)在以下国家(或地区)成立法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不要求保留或获取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股东或会员没有义务披露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不要求法人股东或其他成员报告法人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更。
(二)披露义务人
与BEPS 第十二项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略有差异的是,CRS 强制披露范本将披露义务主要施加给了筹划方,即“中介”,具体是指:
1. 任何负责设计或营销规避CRS 安排或不透明离岸架构(“推广人”)的人;
2. 在“合理预期”下,知道该安排或架构可以产生规避CRS 安排的效果,仍提供有关服务的任何人(“服务提供者”)。“合理预期”的标准须参考服务提供者对现有信息的实际了解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理解程度来确定。
(三)披露时间
任何与规避CRS 安排或不透明离岸架构有关的中介,如果在某个国家(地区)成立注册,通过管理地点或分支机构实施上述安排或架构,则应向该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进行披露。此举是为了避免过度披露,同时降低中介机构的遵从成本。
披露需要在筹划方案可供实施或者提供有关服务后的30 天内完成,以确保税务机关尽早获取相关信息,获得涉税风险预警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律师保密特权或已完成披露),中介的披露义务被豁免,则披露义务应由纳税人或受益所有人递补承担。
(四)披露信息内容
范本规定的披露信息内容,旨在尽可能捕捉有利于税务风险评估的相关信息,并使税务机关能够直接确定应与之交换此类信息的对方辖区。
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具体如下:
1. 相关人员的名称、地址、辖区及纳税人识别码等基本信息,具体包括:披露人及其任何客户、安排或架构的实际使用者、除披露人以外与该安排或架构有关的中介等等;
2. 规避CRS 安排或不透明离岸架构的详情,具体包括:该安排旨在规避或具有规避CRS 立法效果的特征的事实描述;使不透明离岸架构达到不被确定为应报告纳税人的特征描述;
3. 实施规避CRS 安排或不透明离岸架构的管辖区。
(五)不遵从的处罚
CRS 强制披露范本认为,设定不遵从的处罚措施,是确保C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