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道平财税笔记
道平财税笔记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562,590
  • 关注人气:309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干货】新政前后,合伙企业个税政策变化和亮点逐一剖析

(2018-11-07 14:42:27)
分类: 所得税、间接税、营改增

     

个税改革后,合伙企业的个税税收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和亮点呢? 我们先来看看以往政策的规定,再结合税改新规定的变化和亮点逐一加以剖析


现有政策

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来确定缴纳个税或者企税。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索引:《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1

谁纳税?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合伙企业在税收上是一个“虚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纳税步骤简述如下:

1、合伙企业计算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全部按照合伙协议或约定比例计算出合伙人各自的所得。

3、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索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

怎么算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却是生产经营所得的核算主体。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所得。其中归属于个人投资者的部分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这也意味着,合伙企业会计核算适用权责发生制,然而对于经营所得(利润),不管是否发放,均应在所属年度并入投资者的所得申报纳税。在今后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


法规索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3

如何分

先分后税”的原则下,要注意,“分”并不是实际分红、分配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虚分),而是在合伙企业核算利润后,按照一定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拆分后,由合伙人分别履行各自的纳税申报义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法规索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4

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是20%)。


法规索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这里注意是投资实际分回,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收付实现制”原则执行。

举个栗子

注册在境内的私募基金P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收到1000万分红款,不并入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中,而是直接按比例分给居民个人A投资人500万,由A按20%税率缴个人所得税(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500万分给另一个投资者B公司,并入应纳税所得缴25%企业所得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税收优惠,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特别是针对有限合伙人(LP)的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目前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自然人投资者转让股权所得适用税率可能不一致。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5

清算、退伙或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法规索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或财产份额转让,之前的政策对于该部分的涉税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操作口径有所不同。  



个税改革后的合伙企业涉税新规

       2018年,个税改革,这次改革给合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呢?有什么新的亮点呢?小编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为你总结了税改后合伙企业涉税方面的六个新规。


1

 所得类型和税率

新规1:

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五项)。

百家财税点评:此条是对《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政策的延续。2000年,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其业主、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修订实施条例后,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升到了法规,从法规层面明确个人通过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纳入经营所得征税。


此外,与老政策相比,“”经营所得”的税率还是5%-35%五档,但是级距有了变化,适用最高税率35%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以上的部分调整为50万以上。新的税率级距表如下:


 


2

财产份额的转让

新规2:

个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八项),对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20%税率征收个税。

百家财税点评:这一条很重要,首次在法规中明确了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而不是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财产原值计算,《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并未明确,建议对转让过程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一步明确,防止重复纳税。(如在计算转让份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 需关注是否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这部分留存收益实际上已经缴纳了个税,即使未实际分配到投资者手中)


3

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新规3:

合伙企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百家财税点评:合伙企业在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这里的核定指一种事后的核定,由税务机关事后对应纳税所得进行核定确认。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新规4: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百家财税点评:对于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可在来源于合伙企业所得的基础上减除60000元的费用,同时可以减除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再作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个税。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合伙人不可减除六类专项附加扣除。


5

境外亏损的处理

新规5:

合伙企业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百家财税点评:对于境外亏损是否可以抵减境内盈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而对于合伙企业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之前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此次税改后,个税方面比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境外亏损亦不得抵减境内盈利,予以明确。


6

核定征收的限制

新规6

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百家财税点评:之前对核定征收的限制性规定,一般仅针对部分行业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而对于其他行业并未限制核定征收,所以导致大量合伙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收入达到避税目的。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后,明确了对于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合伙企业,不再区分行业和性质,只要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就不得以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如果需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税,那么应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这三个条件,往往是企业发生实际经营后的情形,很难事先核定。但是实际中仍然有很多以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发生,由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税负率低于查账征收的税负率,导致很多合伙企业利用事先核定的方式进行避税筹划。


这一规定确定了税务机关不得随意以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这将使合伙企业的征收方式发生较大变化,通过规范征收方式,从而使合伙企业的避税空间进一步缩小。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