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相关事项操作规定解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管理规程
(2018-05-15 17:00:41)分类: 所得税、间接税、营改增 |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相关事项操作规定解答
发布日期:2017-02-22
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如何受理?
金税三期系统不再事先采集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每年一季度前应完成的“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工作从2017年起不再开展。
2.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如何填报?
总机构应在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填报参与分配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数据(应根据各分支机构上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分析填列),系统将自动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3.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数量发生变化怎么办?
如总机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数量发生变化,在所属季度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先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确认信息维护正确后再进行相关申报。
4.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数据如何确定?
各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进行确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填报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5.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的三项因素或分配比例错误如何修改?
各分支机构每年一季度填报的三项因素一经确定,当年度预缴申报不应再发生变化。总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及汇缴申报时应自行核对分配表申报数据,如发现系统带出三项因素数据有误可直接修改,确保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在同一年度内保持一致。即分支机构数量不发生增减,同一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不应发生变化。
6.金税三期系统中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维护如何操作?
由第一税务所受理,通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进行信息维护,即时办结。如总分机构类型、名称或分支机构数量增减发生变化,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再通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进行维护;如不涉及税务登记信息,可直接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修改就地预缴标识及有效期等。
7.哪些企业需要通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进行信息维护?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至少应存在一户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不存在需要分配的分支机构,则无需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
(2)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均要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包括57号公告第五条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以上企业如已备案信息未发生变化,则无需重复办理。
8.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应按《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管理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规定提交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完成信息备案。
9.金税三期系统是否还有“分摊比例备案表”或“不就地预缴证明”?
上述均为原征管系统分摊比例备案结果,金税三期系统不再进行分配比例备案,已不存在上述文书打印。
(1)对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总机构可将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转送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2)对于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总机构可在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后,将《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转送相关分支机构,或自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10.如何打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金税三期系统中未单独设置分配表打印功能节点,企业可在电子申报端自行打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如需主管税务机关敲章的,第一税务所窗口人员可与金税三期系统申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加盖受理章。
附件: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管理规程(试行).doc
附件
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一、事项名称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三、税务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范围
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下简称“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市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二)受理资料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1)《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见表1)纸质表格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2)总机构关于其下属所有外省市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数量、组织层级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3)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5)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当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或《清税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7)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变更后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8)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对于在外省市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且未办理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应自规程实施之日起,应及时将全部所属外省市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包含一户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信息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于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改变后的30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
(1)《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见表2)纸质表格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2)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支机构层级为二级以下的,应提供上一级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支机构有下属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下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辅助性机构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总机构公章);
(7)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本市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应于设立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信息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改变后的30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四)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五)回复方式
1.对于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的《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加盖受理专用章。
2.对于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的《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适用)》加盖受理专用章。
(六)备案表
1.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
总机构备案信息 |
||||||||||||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注册地邮政编码 |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
|
|||||||||
备案有效期起 |
|
备案有效期止 |
|
|||||||||
所属分支机构备案信息 |
||||||||||||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注册地址 |
注册地邮政编码 |
分支机构层级 |
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 |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
主管税务机关邮政编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备案日期:年 月 日 |
|||||||||||
填报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时填报。
3.总机构备案信息的填报:
(1)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纳税人名称:填报总机构纳税人全称。
(3)注册地址:按照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填报。
(4)注册地邮政编码:按照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填报。
(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根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填报,分为“是”和“否”。
(6)备案有效期起:填报总机构纳税人本次备案信息的有效期起始时间。
(7)备案有效期止:填报总机构纳税人本次备案信息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所属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中的不就地预缴原因包含“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或“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填报备案年度的12月31日。除上述情况以外,截止时间无法确定的,可以为空。
4.所属分支机构备案信息的填报:
(1)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纳税人名称:填报分支机构纳税人全称。
(3)注册地址:按照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填报。
(4)注册地邮政编码:按照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填报。
(5)分支机构层级:按照分支机构的级别填报,分为“二级”和“二级以下”。
(6)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根据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填报,分为 “是”或“否”;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填报“否”。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填报口径为:a.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b.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c.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d.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8)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填报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9)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填报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10)主管税务机关邮政编码:填报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邮政编码。
5.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总机构留存。
2.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适用)
序号 |
项目 |
分支机构信息 |
总机构 信息 |
上级分支机构信息 |
下级分支机构信息 |
1 |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
|
2 |
纳税人名称 |
|
|
|
|
3 |
注册地址 |
|
|
|
|
4 |
注册地邮政编码 |
|
|
|
|
5 |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 |
|
|
|
6 |
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
—— |
|
|
|
7 |
主管税务机关邮政编码 |
—— |
|
|
|
8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
|
—— |
—— |
—— |
9 |
分支机构类型 |
|
总机构 |
分总机构 |
|
10 |
分支机构层级 |
|
—— |
|
二级以下 |
11 |
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
否 |
12 |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 |
|
—— |
—— |
—— |
13 |
备案有效期起 |
|
—— |
—— |
—— |
14 |
备案有效期止 |
|
—— |
—— |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时填报,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1)“分支机构信息”列:填报备案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
(2)“总机构信息”列:填报总机构相关信息;
(3)“上级分支机构信息”:备案分支机构层级为“二级以下”的,应在该列填报上一级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
(4)“下级分支机构信息”:备案分支机构存在下级分支机构,应在该列填报下级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存在多户下级分支机构的可按本表格式添加附表。
3.备案信息的填报:
(1)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纳税人名称:填报纳税人全称。
(3)注册地址:按照税务登记信息填报。
(4)注册地邮政编码:按照税务登记信息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6)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7)主管税务机关邮政编码:填报主管税务机关邮政编码。
(8)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根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填报,分为“是”和“否”。
(9)分支机构类型:按照分支机构的类型填报,分为“分支机构”和“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10)分支机构层级:按照分支机构的层级填报,分为“二级”和“二级以下”。
(11)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根据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填报,分为 “是”或“否”;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填报“否”。
(12)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填报口径为:a.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b.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c.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13)备案有效期起:填报分支机构纳税人本次备案信息的有效期起始时间。
(14)备案有效期止:填报分支机构纳税人本次备案信息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中的不就地预缴原因包含“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或“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填报备案年度的12月31日。除上述情况以外,截止时间无法确定的,可以为空。
4.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分支机构留存。
关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解读
标签: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
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