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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减持有损投资者利益怎能一个警告了事

(2021-12-04 08:36:57)

违规违法减持有损投资者利益怎能一个警告了事

原创 杜坤维 杜坤维财经 2021-12-04 08:3内容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法治、契约和诚信,没有这些就没有发达的资本市场,才会有证监会的“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治市理念。

某家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先斩后奏减持股份,有关部门认为: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未遵守你公司关于减持前通知公司并予公告的承诺,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处罚依据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并没有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因为没有按照证券法处罚,也就没有上升到经济处罚,实际上这种行政处罚有点不痛不痒,无法阻止违规违法减持继续发生。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各类股东违规违法减持不是不懂法,而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他们也会衡量违规减持付出的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得失,只有收益大于风险才会选择违规违法减持。违规违法减持利益大了,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损,像先斩后奏减持,就是不想公告避免股价下跌,超比例减持也是这样,股东超比例减持也会被市场当成利空引发股价下跌,减持所得自然下降。处罚违规违法减持的要义就是要让他们得不偿失,失去更多,才会敬畏市场敬畏法律。

减持问题一直是A股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也是各方声讨的焦点问题之一,尤其是违规减持层出不穷,让投资者觉得很无奈,针对减持行为,监管部门制定了很多的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方式、预告等都有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也有大股东和高管的减持必须遵守承诺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违规违法减持依然不断,主要是先斩后奏甚至根本就不奏,直到监管察觉,或者是超比例减持不公告,或者是触及减持比例不公告,就在于新证券法发布以前,对于违规违法减持处罚很轻,最高一般也就是给予60万元罚款,不足以让市场主体产生敬畏之心。

新证券法已经实施很长时间,其焦点就是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但是违规违法减持依然不断,就在于监管者把证券法相关规定淡忘了,并没有动用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来处罚违规违法减持,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一例违规减持没有根据证券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内的罚款,这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让违规违法减持者心存侥幸之心,从执法者角度看,既然第一单没有按照证券法处罚,那么谁也不愿意迈出第一步,对违规违法减持行为按照证券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内罚款,万事开头难,一旦第一例违规违法减持按照证券法处罚,后续的案例就是有例可循,都会按照证券法处罚,市场主体也就不敢抱有侥幸的心态,违规违法减持。

违规减持,是A股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业内人士和投资者也是颇有微词,强化监督管理,对违规违法减持依据证券法严厉问责,可能是“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的一个必选项,现在制度已经建立了,但是零容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虽然每一单都有行政处罚,但只是停留在警告和责令改正上,而没有受到证券法的处罚,显然算不上零容忍,也不符合证监会治市理念,正是因为证券法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或者是执行不到位,才带来违规违法减持屡屡出现。

既然强调建制度零容忍,那么针对市场违规 违法减持,就要有一单算一单的进行处罚,才能督促各类股东遵守承诺合规减持,也才能在全市场构筑一个“不想违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的长效机制和市场氛围,对于市场违规违法减持,一定要严肃问责严格按照证券法处罚,绝不宽容和姑息迁就,增加各类股东的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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