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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法律记事本》第159期)

(2025-12-16 10:48:04)
分类: 法律记事

人社部近日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下称“《意见三》”),对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以及“居家办公”等带来的三要素认定的新要求,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其要点如下:

1.      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2.      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

 “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      关于“因工作原因”的认定

 “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4.      关于“居家办公”的认定

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此外,《意见三》对于工伤与侵权的竞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死亡时间的认定依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著作权归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金燕娟律师、万利律师所有。

本文所载内容仅供参考,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可视作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

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问题,敬请通过kittykim@hanshenglaw.cn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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