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法律记事本》第159期)
(2025-12-16 10:48:04)| 分类: 法律记事 |
人社部近日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下称“《意见三》”),对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以及“居家办公”等带来的三要素认定的新要求,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其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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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此外,《意见三》对于工伤与侵权的竞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死亡时间的认定依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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