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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遭校车司机强奸刺痛谁

(2013-11-06 12:25:07)
标签:

安全教育

少年儿童

性侵犯罪

落实责任

教育

分类: 社会扫描

6岁女童遭校车司机强奸刺痛谁

 

6岁女童遭校车司机强奸刺痛谁

文/神龙跨三江

 

    新华网南宁11月5日电:广西桂平市一家私立幼儿园的校车司机涉嫌强奸学校一名6岁留守女童,当地派出所已接到报案,目前案件仍在调查当中。 

 

6岁女童遭校车司机强奸刺痛谁


   事件追踪:5日,广西桂平一名外出务工人员周相英向记者透露,她和丈夫都在广东打工,6岁大的女儿王某被全托在当地一家名叫“新星”的私人幼儿园,近日女儿出现小便出血,屁股红痛的症状,夫妻二人先后赶回桂平,将女儿送医院诊断后得知女儿曾被性侵犯。经过多次询问,幼女终于说出自己在乘坐校车上课时,当天车上只有2个女孩,到了目的地后,司机将另一个女孩叫下车,将自己留在车内,随后对她性侵犯。周相英说,11月3日上午她已向桂平市西山派出所报案。10月30日以来,女儿王某就没有再去学校上课,11月3日开始住院治疗,目前,王某的尿道受伤严重,正在医院吊针。关于住院治疗医药费事宜,幼儿园负责人尚无任何表示。

  

    桂平市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幼女王某目前正在医院泌尿外科接受治疗,王某的尿道受到严重损伤,没法排尿。5日11时许,记者致电“新星”幼儿园高姓负责人,她拒绝回答,随后挂断电话。幼儿园办公室人员接到电话后,一会说那名司机已经不再上班,一会说没有时间回答,“要午休了”…… 

 

6岁女童遭校车司机强奸刺痛谁

 

    事件反思: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让国人痛心疾首的同时,也让人们更加反思该案发生的缘由。难道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难以威慑制造“强奸幼女案”的罪犯嘛?还是我们的学校忽略了某个安全环节的考量呢?6岁女童在校车上被强奸是不是更加凸显监护人的缺失呢?难道这所幼儿园就没有责任吗?

 

    笔者认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正是由于诸多安全环节的缺失才造成了如此恶劣案件的发生。而在诸多环节中,强奸幼女罪量刑过轻是造成该案的主要原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如此低的量刑在笔者看来难以对犯罪分子产生震慑作用。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侵害幼女的时候,受侵害的幼女正处于心灵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一起侵害案件的发生,往往会影响受害者一生的“幸福”。因此,应给予犯罪分子更重的量刑以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这是第一。

 

6岁女童遭校车司机强奸刺痛谁

 

    第二,学校的监管责任不可缺。众所周知,孩子一旦进入校园,学校便具有保护、监管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也是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任的表现。然而,在这次案件中,显然幼儿园对校车司机的任用是“不当”的。

   “王某的尿道受到严重损伤,没法排尿。”出现这样严重侵害留守儿童的行为,校车司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主管部门应该对这所私立所幼儿园实行重新鉴定,是否取消办学资格。

 

    本应该起到保护作用的校车司机,居然“监守自盗”做起了犯罪分子,如此践踏这幼小的心灵。我们不禁要问,品行如此恶劣的人是如何被聘用为校车司机的?幼儿园在聘用校车司机前,是否把德育方面的考量加入招聘条件里?而在聘用期间,幼儿园又是否对校车司机做好管理工作了?

 

6岁女童遭校车司机强奸刺痛谁

 

    第三,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差谁之过?作为家长或监护人、校方难道不应该反思受害者因受性侵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多大的打击、要受多少的委屈吗?虽然有犯罪分子的恐吓和威逼,其实,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有责任告知未成年人社会的“艰险”,特别是学校要加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狠抓落实,要教育学生如何预防性侵,让他们有相应的自我防患意识,避免犯罪侵害的发生,确保学生特别是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6岁女童遭校车司机强奸刺痛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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