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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定金具有惩罚性。
注意合同条款:
定金条款是认购协议的核心条款,认购协议的可操作性几乎全部都体现在该条款中,因此,购房者对此条款要慎之又慎。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定金与订金、押金、诚意金。定金有其特别的法律效力,要切记审核定金两个字,不能用订金、押金或诚意金代替。2、定金的金额。我国《担保法》有明确的规定,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因此,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者交付超过认购房屋总价款20%的定金。3、定金的交付日期。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于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购房者交付定金的日期才是认购协议生效的日期,购房者一般应于签订认购协议当日交付定金。
(二)违约责任
这里的违约责任,一般就是法定的定金罚则,即购房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如果开发商将认购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购房者应注意的是,一些狡猾的开发商会在此作如下约定:“如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开发商)不能与乙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将退还乙方定金不包括利息。”这样的约定,规避了定金罚则对开发商双倍返还的惩罚,是对购房者非常不利的条款,购房者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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