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聘任•权责明晰----
清末高等小学堂的延聘教员关约
我国古代的传统教育以私塾为主。私塾是古代民间开设的启蒙教育机构,属于私学范畴,始于春秋末期,延续至民国时期。私塾教育以传授儒家经典为主,采用个别教学方式,注重识字、背诵和八股文写作,对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化传承影响深远。至清末,受西学东进影响,清廷在蒙童教育中开始实行
两等小学堂制度,此是清末新政时期教育改革的重要产物。
依据1904年《奏定小学堂章程》规定,将初等小学堂(原五年制改为四年制)与高等小学堂(四年制)合并办学,规定儿童7岁入学年龄,为两等小学堂的规范化奠定制度基础。其办学模式在直隶地区率先推行,典范者如天津官立模范两等小学堂、保定官立模范两等小学堂等,北京陶氏私立两等小学堂呈现多元办学特色。
设立学堂,就要聘任教员。那么当时社会是如何招聘教员和延聘教员呢?现通过皇粮国税博物馆馆藏老课本中有关文献资料,解读新式教育中延聘教员的所有议定关约有哪些?
清末出版的公立高等小學堂校長为延聘教員事所有議定关约规定共十条:第一條,教員專任教授功課;第二条,每日授课以三点钟为度;第三条,教員於所教功課事,应受校長之指挥;第四条,教员于所教功课,如有所見,随時得陈於校長;第五條,教員每月薪水三十两,伙食居住一切在内;第六條,暑假、年假、例假均照學堂章程。此外,不得無故告假旷課;第七條,教員如有疾病及不得已事請假至一星期以上者,应自覓妥人代教,否則酌扣薪水;第八條,本关约以二年为限,期限未满彼此不得辭退;第九條,教員如有违背學堂定章之事,虽期未满,定辞退。第十条,以上议定各条,双方遵照执行。
开办私塾或学堂都需要聘请教书先生,古代称为“私塾先生”,近现代称为“教员"。聘请先生的正式文书称为“关书”,又称“关约”。其内容包含聘用期限、职责范围、待遇条款及违约条款,具有双方约束力。而该公立文约属于延聘关约。原聘任关约已经到期,经过小学堂考核,该教育可以继续聘用,经得双方同意而签订延聘关约。当然,延聘关约根据情况可以增减一定条款,内容涉及年限、待遇、工作范围职责、工作时间等需结合实际而规定。该延聘教员关约共十条,包括职责是教授功课,每天三小时课时,月薪三十两白银,假期按照原定合约执行。期限以两年为期,中间不能互相无故辞退。特别指出,教员教授课程必须听从学堂和校长领导,不可随便改变教授方法,若有新的教育措施,须要征得校长许可。教员不能无故旷课,若有事需要急办,可另找教育代课,否则酌情扣除薪水。而且规定若有违背学堂定章之事,虽期未满,定辞退。这些规定既严谨客观,有权责明晰。
我国古代的私塾教育以塾师为主,无校长制,学生需背诵经典,管理方式较为传统
。古代私塾先生的延聘文约由主家亲自书写而送至,古代关书客套话、表扬词句一定书写褒扬,如张老夫子,德高望重,学渊识博,教育孩童循循渐进等等。清末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将《孝经》和《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列入中小学堂"读经讲经"科目,体现出时人对儒家经典价值的认同和自觉传承。古代的书院改设为学堂后,管理方式慢慢向现代学校接近,逐步形成统一的校长制度。校长制的普及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很大推进作用。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国之大计,对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家庭和谐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因此,历代在聘任教员过程中都需要经过严格考察和签订关约。这些条约关约对于研究清末教育有着重要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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