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税明确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非溢价出资个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2012-03-08 13: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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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我在2011年3月15、16日讲课时,曾对常州市地税局《2010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2011年3月8日下发执行)》
中“对于企业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由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的资本溢价是指:该个人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该个人中的“该”字内藏玄机,,今天上午我证实了玄机确实存在,所谓“对个人取得由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仅指溢价出资的个人,对原始出资个人因以溢价部分获得的转增资本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准备IPO的公司获得风投资金的原始出资人是个不好的消息,对于高科技的企业,技术人员的原出资人本来没资金,如果接受增资缴个人所得税就很难操作,为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必须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风投公司。也就是说常州市对国税函[1998]289号不予认可。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折股的个税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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