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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税明确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非溢价出资个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2012-03-08 13:26:44)
标签:

杂谈

 

    如来纳税人俱乐部蔡桂如

我在2011年3月15、16日讲课时,曾对常州市地税局《2010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2011年3月8日下发执行)》

中“对于企业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由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的资本溢价是指:该个人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该个人中的“该”字内藏玄机,,今天上午我证实了玄机确实存在,所谓“对个人取得由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仅指溢价出资的个人,对原始出资个人因以溢价部分获得的转增资本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准备IPO的公司获得风投资金的原始出资人是个不好的消息,对于高科技的企业,技术人员的原出资人本来没资金,如果接受增资缴个人所得税就很难操作,为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必须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风投公司。也就是说常州市对国税函[1998]289号不予认可。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折股的个税处理如下:

    1.资本公积折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在专门分析了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后重申,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属于股利、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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