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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后悔权条款仍待完善

(2013-04-24 18: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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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占领

423日,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这次修改力度很大,有很多突破性规定,比如消费者对非现场交易享有7日内的后悔权,消协可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网购平台的地位等同于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租赁者等等、欺诈的三倍赔偿等等。这些规定若最终通过,影响深远,非常值得关注。

这两天有不少媒体朋友采访我关于消法修正案增设“后悔权”的看法,在此把我的核心观点简单总结如下,欢迎批评指正:

后悔权制度首先需要考虑采取哪种实施方式:鼓励企业自愿实施还是强制实施?目前已有不少行业、不少商家为了提升服务水平、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自行推行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期限不同的退换货政策,即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企业自愿推行,执行难度较小,缺点是消费者的后悔权被附加了很多限制条件。但是如果采取强制实施的方式,除非充分考虑了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尽最大可能降低后悔权制度对企业的冲击,否则企业主动执行的动力不足,甚至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最终可能会导致后悔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需要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方式,只要商品的性质不属于“不宜退货”一律适用后悔权。相比之前的修改案,此次交付审议的草案已经缩小了适用的行业范围,但是适用的商品范围没有明确,只排除“不宜退货”的商品。这个规定若不进一步明确,在执行中会产生大量的纠纷,甚至企业会以此规定架空后悔权制度。当然,适用的商品范围难以通过正向列举的方式进行穷尽,只能通过反向排除的方式进行限定。具体排除的情形中需对“不宜退货”进行细化,比如有折旧的消耗品,比如生鲜等不宜保存的商品,比如开封后难以二次销售的商品等等,这个范围需要征集各个行业的意见,然后进行汇总、提炼。

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也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如果不做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导致部分消费者甚至竞争对手恶意利用后悔权制度,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的冲击。又比如,行使后悔权制度涉及的退货运费由谁承担,若完全由企业承担,会带来两个负面效果:企业不愿意执行后悔权制度,甚至会想方设法设置实施的障碍;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将会增加,至少得不到抑制。

设置后悔权制度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同时要在消费者权益与企业正常经营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后悔权制度设置的不合理,可能不仅起不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还可能会同时冲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建议立法机构充分征求、听取各界不同的声音,充分考虑到后悔权制度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力争最终出台的规定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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