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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塘岛舟山摩托车醉驾杂谈 |
昨天下午2时46分,随着审判员手中的法槌重重落下,定海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醉酒驾驶者田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41岁的田某来自安徽阜阳,在舟山做泥工。
5月19日晚8时30分左右,他醉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至新城大道和润龙湖山庄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田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由于田某未取得驾驶证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照,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随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天。
24日,田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记者了解到,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摩托车驾驶员存在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的错误认识。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其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因此,“醉驾”摩托车也触犯刑法,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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