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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直管公房划转办理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14 浏览次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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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直管公房划转办理 |
直管公房划转办理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本意见中的直管公房是指登记在城六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名下的公有房屋。
二、直管公房划转给实施主体前,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区房管局核查权属情况后,区政府出具说明,将房屋直接登记在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名下。
三、直管公房产权人可凭区政府划转文件及其它材料与实施主体共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四、对于整院划转的直管公房,可按照《关于西城区旧城人口疏解项目整院交易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议纪要第65期),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后,再办理土地出让等有关手续。非整院划转的直管公房,可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五、对区县政府组织的按照解危排险方式搬迁腾空的私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可由解危排险实施主体依据搬迁协议单方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将房屋登记为直管公房后,再划转到实施主体名下。
对按照拆迁方式腾空而未拆除的房屋,可由拆迁人依据拆迁协议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后,经规划部门同意保留、土地部门同意继续使用土地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实施主体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再划转到实施主体名下。
六、对于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经规划部门同意发生翻改扩建的,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手续后,经区政府同意再办理划转手续。
七、直管公房划转并登记在实施主体名下后,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房屋再上市或抵押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八、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区政府要明确房屋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并妥善安排原有管理人员。
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必须无偿退回原产权单位,作为城区人口疏解、旧城改造、住房保障等房源。
十、直管公房承租人确需转租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公租房条件家庭转租,不得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处无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予以纠正。市区房屋管理监察执法部门加大直管公房转租行为查处力度。
十一、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区发展规划、人口疏解、危旧房改造和环境整治等方案,会同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承租人利用直管公房住改商经营行为的管理。
十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处理,由区县政府根据落私部门的意见确定。
链接: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831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