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察
举
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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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10)西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原告:刘集保、刘顺潭、刘顺河、刘宝堂,我们向纪检监察对审理我们案件的独审法官李霞在审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进行监察举报,事实与理由:
《一》、我们在开庭前七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所规定内容及要求,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一]。但是11月25日开庭时,法庭並未依法按时调取证据,违反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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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法庭未依法调取证据,至使我们缺失了证据,李霞的失职,违反了[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质证规定,所以在法庭质证过程中,我们丧失了举证的权力,丧失了当庭质证的权力。
《三》、我们在庭审之前,就向法官李霞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李霞不收,並当庭宣布,你等质证程序时再提交。法庭审案进入质证程序,我们又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李霞问:证人哪?
这才发现,我方证人坐在旁听席,参加了开庭审理。李霞问:你怎么参加了开庭审理?证人答:谁也没有通知我出去。由此可见,李霞在开庭前,对参加旁听八个人,没有进行人员核准。由其是开庭前,对我们提交[证人证言]时作了错误的决定,导至此证人证言正象李霞法官所讲:因证人参加了庭审,此[证人证言]已不具法律效力,不能质证。由于李霞的审案的失职,又一次剝夺了我们出示合法证据的权益。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第二项:[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规定,我们在庭审进入辩论开始前,向李霞提出:如果你不调取证据,法庭审理进入辩论后结束,我们将丧失对你的回避的权力。李霞在法庭上宣布:只要判决前你们提出回避审请,法庭都授理。我们认为,李霞的决定是错误的,此决定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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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上所述,李霞的审案过程,多次违规违法,审案及其随意,李霞身为老法官,並具有很高的学历,法律知识很清楚,审案经验很丰富,但就是不能依法审案,李霞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强烈要求北京巿高级法院更换李霞法官,还人民法庭公正、公平、正义的审案环境。为此,我们进行监察举报,法院任何单位不受理,没办法只有自行申请撤销.
此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1 举报人:刘集保、刘顺潭、刘顺河、刘宝堂
代理人:马进
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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