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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是男性,但觉得《婚姻法》“解释三”很操蛋。
结婚了,身体都共用了,精神(感情)也混合了,为什么财产就不能共有。你说高法的解释操不操蛋?
男女平等是婚姻的基础,这个平等不仅仅是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包括经济权利的平等。也就是说,婚后男女双方的收入(个别例外)都应是共同财产,即使一方无收入。“婚后父母赠送的房产不共有”完全破坏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父母的财产,子女继承就属于共同财产,现在赠予房产就不属共同财产,是何道理?不要说财产是你的,你有权给谁就给谁,婚姻是双方的,你儿子射精可不可以不射在你儿媳妇身上?如果都射在床上,女方可以不要男方父母赠予的房产。
父母赠予房产是为了子女好,现在司法解释说不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制造矛盾吗?这是鼓励男方离婚呢,还是要女方依附男方?女方父母赠送房产的情况有几个?不要在这里说“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男方也无份”,这不具有普遍性,是假公平而已。
《婚姻法》“解释三”把婚姻关系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是不是在制造男尊女卑?
愚言( 2011年8月15日星期一);QQ:5837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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