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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建设

(2025-12-14 11:11:06)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取消了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税收立法权,“只是将地方征管权和税款分配权下划给地方。地方政府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对部分小税种有制定实施细则和一定幅度内调整税率、税收减免等有限税权”(贾康、刘薇,2024)。随着 2018 年国地税机构合并改革的完成,地方政府原有的地方税征管权也被实际上取消而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代为征收地方税,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加强中央对税收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强调的是,坚持中央在税收管理中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调控权,并不意味着忽视地方在税收管理中的能动作用。“1994 年成功的分税制改革方案,就是在中央与地方多次沟通之后才出台的……当然,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最终的决策只能由中央政府做出”(杨志勇,2015),因此,选择适当时机下放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也是中央支持地方税体系建设、进行宏
观调控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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