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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企违规放贷,为何施以“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

(2019-07-19 10:53:22)
标签:

财经

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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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国英

 

近期,一则事关“违规放贷”的顶格处罚,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7月16日,银保监会官方公布的两份来自阿拉善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书送达公告显示,两名银行员工工作期间因对“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直接责任等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阿里善监管分局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这一则公告,有两大关注点,值得为之推敲,并耐人寻味。

一是对违规人员的处罚是“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一般而言,在行政处罚中,“终身禁业”几乎称得上是顶格处罚。因为,依照惯例,“违规放贷”只要没有上升到违规层面,正常处理都是记过通服和停发工资,类似此次的“终身禁业”,这在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中,确实是少之又少。

二是所涉违规事项是“对‘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这在楼市调控持续未见松绑,对房企融资持续收紧的宏观大背景下,似乎有杀鸡儆猴之意,由此提醒金融机构不要违规“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

上述两点结合起来看,我们可以看出端倪,一是这两年银保监会本身就在持续强化监管,没办法,面对商业银行持续企高的不良贷款率,如果对商业银行不启动从严监管,那么,未来商业银行极可能将再次沦为我国金融体系的“超级炸弹”;二是在房价(主要是一二线城市)持续高温不退之下,我国金融政策一直在抑制房企的融资冲动,继6月底银保监会约谈警告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的信托公司之后,7月12日,国家发改委更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在这两大因素的双重叠加之下,银保监会阿拉善监管分局对“违规向四证不全房企放贷的员工进行顶格处罚”,这似乎就讲得通了,监管部门开出的这一“顶格处罚”,既合监管之规,又应楼市调控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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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基于监管的严肃性、以及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而言,我认为,任何形式的监管,监管合规应是监管的唯一诉求,而不应有任何“一举两得”的想法。

以上述违规放贷导致终身禁业为例,应视违规放贷的具体程度,如果程度较轻、没有触碰到行政处罚的上限,那么对具体涉事人员施以终身禁业,似乎值得商榷,如果程度较重,触碰到行政处罚的上限,那么,理所当然应该对具体涉事人员施以顶格处罚,而程度的轻与重,其准绳应该依照金融执业的具体指标进行裁量,而绝不能兼顾其所违规放贷的行业——对“四证不全”的房企违规放贷,处以终身禁业,那么,对“三证不全”的化工企业违规放贷呢,具体处罚,当然不应有明显差别。

除此之外,如果违规放贷的程度极其恶劣,并上升到违法的层面(不仅仅是违规),那么,监管部门对其不应仅是终身禁业的行政顶格处罚那么简单,而应协同相关司法部门,对其启动必要的刑事处罚。

实体稳是经济稳的根基,金融稳是经济稳的保障。在稳增长成为我国经济首要目标之下,强抓金融监管刻不容缓,而基于间接融资仍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具体国情,强抓银行业监管,显然是强抓金融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

实事求是地讲,与证券业监管相比,银行业监管所涉的企业更多、所涉融资总额更高、所涉的信息披露更不透明、所涉资产质量分类的厘清更复杂,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对银行业的监管,才更应该常态化,对涉及银行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才应该更具体、更细化,减少、乃至杜绝任何人为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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