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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生育是否公平?这要具体分析

(2018-07-13 06: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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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时评

财经

何亚福

 

近日,有两则关于奖励生育的消息引起网络热议:一是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提出,要对生育二孩家庭给予奖励;二是澎湃新闻报道:今年以来,国家卫健委已组织专家,研究奖励生育的可能性,测算对不同孩次家庭给予奖励,所能带来对刺激生育的不同效果。这项研究预计将在年底完成,届时可能上报有关部门。

 

有人认为,奖励生育,等于是用少生孩子家庭的钱来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这不公平。

 

我认为,奖励生育是否公平,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奖励生育二孩家庭,但处罚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比如,辽宁省虽然决定要奖励二孩家庭,但同时辽宁省并没有全面放开生育,仍然要处罚所谓的“超生”家庭。《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认为,在奖励二孩的同时处罚三孩及以上,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为何要奖励生育二孩呢?是因为现在的生育率太低了,所以要奖励二孩来提高生育率;但生育三孩及以上不是更有利于提高生育率吗?根据《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提出的预期发展目标,总和生育率要从2015年的0.9提升到2030年的1.8。仅靠奖励二孩,是无法实现这个目标的。处罚三孩,是与提高生育率这个预期目标背道而驰的。

 

第二种情况,不但奖励生育二孩家庭,也奖励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我认为这种奖励生育是公平的。现在很多国家(比如俄罗斯、法国、德国)都在奖励生育,生得越多奖得越多,但这些国家的生育率都没有超过更替水平。

 

那么,奖励生育是不是用少生孩子家庭的钱来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事实上,用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来奖励生育,并不完全等于用少生孩子家庭的钱来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2017年全国财政收入约17万亿,财政支出约20万亿。这17万亿财政收入中,既有来自丁克家庭和一孩家庭的,也有来自二孩家庭的,还有来自三孩及以上家庭的。这20万亿财政支出中,从支出科目情况来看,包括教育支出、科研支出、文化体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国防支出等等。国家财政本来就是从全体公民收来的钱,来用于各种利国利民的支出科目。在低生育率的情况下,提高生育率就是利国利民的,所以把奖励生育也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科目,是公平合理的。

 

国家财政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不等于说,每种财政支出科目都要使全部人得到直接利益。比如,国家财政支出有一部分是用来资助高等教育了,那么,不上大学的人就得不到这项财政支出的直接利益了。同理,将来如果实行奖励多生的政策,那么,少生孩子的家庭就得不到这项奖励了。但在一般情况下,多生孩子的家庭对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大于少生孩子的家庭,所以奖励生育是公平的。事实上,虽然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对少生孩子的家庭没有直接利益,但其实是有间接利益的,因为生育率越低,养老负担越重,将来的养老金也贬值越厉害。在通常情况下,现在两孩和三孩家庭的孩子长大后所纳的税,多于一孩家庭的孩子长大后所纳的税。可以说,少生孩子的家庭将来领的养老金有一部分是来自于多生孩子的家庭所纳的税。

 

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奖励生育呢?我认为,一个国家只有在低生育率的情况下才应该奖励生育。所谓低生育率,是指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一个国家的生育率在高于更替水平之后,就没有必要实行奖励生育的政策了,可实行生多生少都不奖不罚的政策。为什么一个国家的生育率在低于更替水平之后,应该实行奖励生育的政策?因为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低生育率存在惯性,如果不奖励生育,那么生育率将会长期低于更替水平。一个国家的生育率如果长期低于更替水平,并且一直没能回升到更替水平,那么人口必定不断减少,直至亡国灭种,除非大量引进外国移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奖励生育不是强制生育,因为奖励生育的前提仍然是自主生育。奖励生育的目的是在经济上减轻多孩家庭的养育负担,但不处罚少生。强制生育分为强制少生与强制多生。强制少生的主要措施是处罚多生,强制多生的主要措施是处罚少生。毫无疑问,我反对强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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