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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具体目的是影响外国人的行为,包括那些与美国没有业务关系的人或者在美国没
有业务的人。该法令保留了1996年《伊朗制裁法》(“伊朗制裁法”)对于在伊朗投
资2 千万美元或以上(或者一次至少投资500 万美元,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合计投
资金额超过2 千万美元)帮助伊朗开发石油资源加以制裁的既有措施,并且将《伊朗
制裁法》中规定的制裁范围扩大到涉及伊朗石油资源的其他一些行为。该法令规定,
任何人作出下列行为将受到制裁:
喷气燃料(包括烃类和煤油类喷气燃料)和航空汽油。
货物、服务、技术、信息或其他支持,包括炼油厂的建设、现代化改造
和维修。
务、技术、信息或其他支持。
后面关于提供货物、服务、技术、信息或其他支持的禁止性规定并未作出明确定
义,因此有可能对那些被认定从事有助于伊朗国内精炼石油产品生产或进口的交易的
制造商、金融机构、服务提供商、出口商和其他实体产生影响。尽管对伊朗精炼石油
产品的承保、出资或经纪和运输已被明确划入与进口精炼石油产品有关的禁止性服
务,各公司需要分析,从而确定其他哪些货物、服务、技术或信息可能被认定为“直
接或者极大地”有助于伊朗生产或进口精炼石油产品。
万美元或在十二个月期间内合计达到500 万美元,即会引发制裁。如果一个人实际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一行为是受制裁的行为,则该人被认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参
与了受制裁的行为。
公司未参与该活动也将受到制裁。如果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其
母公司/关联公司的被禁止行为,则该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也将受到制裁。
该法令规定,美国总统可以对从事可能受制裁行为的人处以三项或三项以上的制
裁。现行法律规定,可能的制裁包括:禁止进出口银行补助、禁止向被制裁者发放出
口许可证、禁止从美国的金融机构借贷超过1000万美元的款项、禁止被指定为政府基
金的一级交易商或存托机构、禁止取得美国政府合同并且禁止进口被制裁者的产品。
在这些可能的制裁之外,该法令新增了三项可能的制裁:(1)禁止被制裁实体以美
元进行贸易;(2)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处理被制裁实体利益相关的付款/信贷业务;和(3)
禁止美国公民参与被制裁实体利益相关任何类型的财产交易。
C. 生效日
根据该法令规定,上述新制裁适用于2010年7月1日法令颁布当日或之后发生的
行为。由于对截至法令颁布之日依然持续的行为未作具体规定,该等行为可能会受到
制裁。另外,尽管以前未要求美国总统对可能受制裁的行为开展调查,自法令颁布之
日后的一年起,如果有“可靠证据”证明某人从事受制裁的行为,则美国总统须对该
人启动调查。如果相关实体依命停止被禁止的活动,则取消该项调查要求。
D. 放弃制裁
尽管该法令赋予美国总统决定放弃制裁的权利,但仅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可能
行使该权利。首先,如果对某人拥有管辖权的政府正在参加阻止伊朗取得大规模杀伤
性武器和常规武器的多边合作行动,则美国总统可能决定放弃对该人的制裁。第二,
如果美国总统通知国会“为了国家利益有必要”放弃制裁,则法令允许总统放弃制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