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往往都是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起来难度之大,可想而之,绝非单纯的哪一个部门能办到。笔者不才,这方面有一些粗浅想法。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征地审批权限确定了从严原则,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细化规定,两级政府在批准征地同时,应将征地批文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和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布。还应明确规定未在网上公布的征地批文不生效。
原有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权限主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现应将《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权限统一收归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制定,标准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同样补偿标准也应在相应官方网站同时公布。
修改解决土地争议解决补偿标准的解决程序。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将该条直接修改为,对征地征迁补偿标准有异议,有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许会更有利于村民们的保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据此规定,假如在征地合法前提下,首先应由区县政府解决,双方对解决方案不服,再由省级以上政府处理,最后才能打官司。该条规定表面看起来很完美,实际上很不利于村民群体利益保护。解决过程如征地拆迁现象面面观(二)中所述,结果成了各部门相互推诿,相互庇护,久拖不决。
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村民权益配套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还是遵照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好。龙年到来之际,科学发展,和谐为民,包括维稳也好,可能最重要最紧急的是应当叫停各地的农转城。于国于民,善莫大焉!
恭贺各位朋友龙马精神,龙年快乐,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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