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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登记,彩礼和购房款怎么还

(2025-08-30 0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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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双方未登记,彩礼和购房款怎么还

 

  李某与劳某于20218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同居,并于20221月定亲,定亲时李某向劳某支付了现金彩礼66000元。其间,劳某以自身资金不足为由,让李某为其垫付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李某自202110月至20231月期间共给付73000元,劳某均用于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之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难以调和,于20233月解除婚约关系。因双方对退还彩礼和购房款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劳某返还彩礼和购房款13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劳某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劳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受李某的现金彩礼66000元,在婚约解除时应适当返还。关于李某支付给劳某的购房款73000元,该款项发生于双方订立婚约以后,系以结婚为目的,其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因此亦应参照彩礼予以返还。综合考虑李某与劳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结合双方同居期限较短且无子女等事实,酌定劳某返还李某彩礼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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