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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涉及多家医院,应由哪家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2020-08-05 14:20:4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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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涉及多家医院,应由哪家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案例实录

李某是一名普通工人,因身体发热并伴随咳嗽,于2013年9月入住A医院进行治疗,该县医院诊断李某患有肺癌。2014年年初,李某的病情暂时得到控制后即出院回家休养。可是出院不到一个月,李某又因身体不适到B县医院就诊,仍然被诊断为肺癌,在该医院进行了将近两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加重了。李某的家人将其转院到天津市某医院。经诊断,李某只是得了肺结核。但是,由于长时间未对症治疗,导致病情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肺部已经形成空洞。李某的家人认为县医院和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延误了诊断和治疗,与李某的病情恶化有关系。那么,如果他们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应该向哪家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因此,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的,只可以选择向该县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能同时向两个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中,李某及其家属可以在A医院和B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中选择其一进行申请,但不能同时申请。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隔行是出处理申请。


温馨提示

在医疗事故解决的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管辖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在提出申请前,一定要弄清楚到底哪个部门享有管辖权。否则,向没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既浪费精力又影响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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