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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无可替代药品的情况下,购买昂贵药、进口药的费月,是否应当认定为医疗费?

(2020-06-05 10:25:02)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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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无可替代药品的情况下,购买昂贵药、进口药的费月,是否应当认定为医疗费?

在国内没有替代药品的情况下,患者使用不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综合案情,对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进1分析。若患者为继续治疗,虽使用非医保范围内的较为昂贵的药,但该药物在国内无替代产品,且有医院的医嘱佐证的,应认定该药物所花费的医疗费具有合理性。此种情形下,医疗机构不得以患者所用的药物不属于医保范围作为免责事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衡量药物使用合理及必要的标准,并非看其是进口药还是国内药,也不是药品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是临床治疗患者使用的需要。如果根据临床医学治疗的需要,在有医生医嘱的情况下,患者使用了非医保名录范围内的进口药、昂贵药,也应当认定该药物的使用具有合理性,前提是该药物确实没有国内或更廉价的药物可以替代。


如在高某某诉上海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中,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因医院明显的医疗过失而导致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患者为继续治疗需要使用有一些较为昂贵的药品,但该类药物在国内尚无替代品。此时,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能够证明患者确实使用了该类药物,所以应认定患者使用了该药物,且患者使用上述药物具有合理性,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费用的范围。在患者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后,医疗机构应对包含上述较为昂贵的特殊药品在内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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