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在什么条件下应当重新鉴定?
(2020-05-29 09: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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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在什么条件下应当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由此可见,鉴定意见经过质证后,可能会发现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等情形,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就会涉及重新鉴定的问题。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司法解释确定的重新鉴定的标准主要是两条,
第一是满足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或程序违法的;
第二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后,鉴定瑕疵仍然无法进行解决。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的技术、理论、操作方法、及其他专业知识等专门性问是提出异议且该鉴定意见明显意见不足,以及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使用的其他情形,应认定该鉴定书缺乏生效要件和有效要件,视为有“鉴定书”自始不存在,其鉴定意见也自然不能成立
。
对于有缺陷、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为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诉讼讼拖延,只有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人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于仅存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其而方式补救,不必重新鉴定。
关于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士情形。”第32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f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才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4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