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范新兰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范新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614,525
  • 关注人气:76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如何得到特殊保护?

(2019-12-10 15:38:5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1/1561089477885963.jpg

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如何得到特殊保护?

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一般来说,患者的个人情况在通常情况下都属于必须加以保密的私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无关者公开。

 

 艾滋病患,这一群体比较特殊,其隐私保护也就显得尤为为重要, 原卫生部专门出台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就有关于患者隐私的具体保密规定,如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应按传染制度报告。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审理名誉权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等病情,致使患者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部分省市也出台了具体的规章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如江苏省苏州市就出台《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其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利;不能剥夺其子女人托、人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艾滋病患者的病情告知和隐私披露行为严格限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