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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019-11-19 11:35:4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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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 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导读】

患者因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请求多个医疗 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规则。侵权责任法对患者因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这一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案件可以区分不同医疗机构责任的大小,有的案件可能是不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共同造成这一损害。

 

关于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为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的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为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共同开展某种疾病诊治活动的,可能是一家医院收治病人,多家医院共同开展治疗,个别情况下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联合收治患者的情形。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共同诊治对患者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如,患者转院后发生损害的,这时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比较复杂。以患者转一次院为例,这时损害后果是由前一个医院所致还是后一个医院所致,亦或是两个医院在损害后果的发生上均有作用,往往难以明确。如经鉴定只有一家医院有诊疗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自然应对由该家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在两家医院均有诊疗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则存在着两家医院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对此,在转院的情况下,通常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但可能会存在符合《中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这时两个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条中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实施过错诊疗行为的医疗机构的复数性,且数个医疗机构之间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不存在共同的过失。如果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则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关于主观共同侵权的规定。


其二,造成他人损害结果,且此种损害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的。 独立的侵权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然,这里必须要求每个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


其三,每个诊疗过错行为都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的全部。即每个诊疗过错行为都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充分原因。从因果关系角度考察:每个诊疗过错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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