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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将正常卵巢切除,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18 20:06:01)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3/1559570886599429.jpg

医院误将正常卵巢切除,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谷某某右侧卵巢切除并行子宫次全切术。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B 院对该患者右侧正常附件切除无依据,已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经省高级人 民法院法医学鉴定谷某某伤残八级。


原告诉称广我因患卵巢囊肿和子宫肌瘤,术前的8B超检查和多次人工探查及内检,均一致诊断为子宫肌瘤,左侧卵巢囊肿,手术医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切除子宫肌瘤和左侧卵巢切除术的决定方案。次日在施行手术的过程中, 术者对原告做了子宫次全切和右侧卵巢切除。4个月后原告仍感不适,当到医院 复检时发现左侧病变的卵巢依然存在着,而右侧无病的卵巢却被切除了。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子宫肌瘤进行次全切,根据手术中的亲眼所见施行的侧卵巢囊肿切除属正常医疗行为,不存在失职或过失问题,而是对患者肌体负责。谷某某手术后4个月时间有规律的月经,反映出卵巢无功能障碍发生, 更谈不上对其他一些病症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一审法院查明下列事实:根据原告的术前多次检查均确定为左侧卵巢囊肿 (是单侧病变),但术中将右侧切除,无证据证实切下的是病变器官,属不正常医疗行为。术前未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即切除原告右侧卵巢,致使原告误以 为摘除的是左侧卵巢,当原告出院后感觉症状不见好转时到医院复检才知患病 器官并未切除,已构成对原告身心健康的侵害。经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被告的过错行为已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 本院司法活体伤残鉴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活体伤残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本院予以确认。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 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 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 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院在根据术前多次检查确 定对病变器官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对亲眼所见的病变器官进行了切除手术,但 医院并没提出证据证明该切除的器官存在病变,即使存在病变,医院也应向患者家属说明。

 

本案,医方在告知切除左侧卵巢的情况下,擅自将右侧正常卵巢切除,显然是属于严重的医疗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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