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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腔异物导致儿童死亡,构成医疗事故吗】
根据某县公安局对当事入的讯问笔录及门诊病历记载:患儿,男, 3岁,在家不慎将开小药瓶的小塑料锥掉入鼻腔内。患儿祖父及时带孙子到当地卫生院救治。该院检查患者神清,呼吸正常,无缺氧症状; 诊断为“右侧鼻腔异物”。因该院技术条件受限,未做任何处理,建议转入县医院诊治。
县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当日中午12时,患儿到县医院五官科门诊就诊,接诊医生给予鼻镜检查,患儿啼哭,不配合,发现鼻腔有少量渗血,后出现呼吸急促,烦躁不安,面口发绀。上级医生来抢救,检查患儿声门区有一白色塑料异物,予以取出,经采取一系列抢救措施无效, 患儿于13点25分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尸检情况:尸检见患儿口唇黏膜青紫,口腔鼻腔内有血性液体,喉头部见一血凝块。综合考虑患儿为上呼吸道出血凝固于喉头部致窒息死亡。
司法鉴定情况:患儿因鼻腔异物就诊,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为90%?95%。
患方观点:
医方的诊治过程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处置幼儿鼻腔异物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处置措施不当,对可能出现的后果未有做充分的防范准备,在出现危险情况时,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方观点:
对患儿的治疗只是处理方法欠妥当,完全是技术上的过错,行为上没有故意,属于职务行为,已经通过相关司法程序一次性解决,符合法律法规,医方不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儿以“右鼻腔异物2小时”就诊,门诊诊断:气管异物不确切, 专家组诊断:右鼻腔异物;喉梗阻窒息死亡。
根据2011年4月6日上午县公安局讯问已故患儿祖父,及 2011年4月13日下午讯问当事医生笔录,并结合以下证据:卫生院病历记录:小儿神清,无呼吸困难,诊断右鼻腔异物,未作处理,转上级医院。尸检可见:患儿口鼻内有血性液体,喉头处见一血凝块附着。 医方在抢救过程中发现声门区有白色异物,予以取出(塑料)。综合以上三点,证明患方陈述比较符合逻辑及病情演化过程。
患儿死亡。由于医方在处置异物过程中操作不当,使异物下坠,患儿哭闹、呼吸急促致异物坠入声门,造成喉梗阻,呼吸困难窒息死亡。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急诊处置耳鼻喉异物操作规范,未向家属告之可能出现的风险,过于自信,对风险估计不足,处置不当,病情危险时未能有效处置,存在医疗过失。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失 行为与患儿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1.鼻腔异物根据大小、形状、部位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取出方法。一般儿童鼻腔异物可用头端是钩状或环状的器械,从前鼻孔轻轻进入,绕至异物后方再向前钩出。切勿用镊子夹取,尤其是圆滑的异物,夹取有使异物滑脱和推向后鼻孔或鼻咽部、误吸入喉腔或器官内的危险。必要时需在x线荧光屏或在鼻内镜监视下施行手术,可提高成功率和减少危险性。
2.要严格遵守急诊处置耳鼻喉异物操作规范,注意和患儿亲属沟通的方式、方法,告知急诊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