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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网约车合法化幕后不为人知的事

(2016-08-08 16:20:11)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是民生问题,关乎社会稳定。酝酿两年,修改数月,出租车新政最终出炉,网约车获得“合法身份”。7月28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个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这是全球范围内颁布的第一个国家级的网约车法规,新政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王丽梅在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称,新业态出现这么久,政府不表态显然不合适,如今政府采取了一个非常灵活的处理方式。《暂行办法》的颁布顺应了科技创新的趋势,标志着网约车行业正式踏入了规范健康发展的新征程。

鼓励创新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种问题已经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时候。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租汽车行业迅速发展,在缓解出行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出租汽车也成为城市的一张名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如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老百姓出行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另外,一些地方行业不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就迫切需要相关部门深化既有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刘小明说,自2014年7月网约车出现以来,中国市场自发形成的专车、快车等服务的新形式发展迅速。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网约车市场,但是发展过程中既有积极的方面,改善了百姓乘车的体验,改进了城市百姓的出行服务,但同样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责任主体,就是谁来负担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露风险比较高等。

对此,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对看得准的基于“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新业态,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潜在风险大的,要严格加强监管要求,为网约车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长期来看,这有利于新兴网约车的健康发展。

据刘小明介绍,两个文件经过了长时间的调研和充分论证,社会各方面已经有了相当的共识。网约车出现之后新老业态发生了局部的冲突,“2015年初,我们成立了一个调研组,对新老业态都进行了全方位的调研,联合各个部门开始研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发展网约车的政策,着手进行顶层设计,全面启动了改革工作。我们先后去了21个不同类型的城市,同时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这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去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也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今年3月14日“两会”记者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进一步听取大家的意见。

刘小明称,深化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约车的发展,各个方面条件都已成熟,现在出台文件是合适的。两个文件让老百姓个性化的出行能够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方便。整个文件的起草近两年时间,主管部门在这方面更多体现了鼓励创新,更多体现了管住底线,规范发展。相关部门对网约车没有“一禁了之”,而是通过量身定制监管模式,给予其合法的身份,支持其规范发展,真正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 

聚焦丨网约车合法化幕后不为人知的事

▲从2015年开始,滴滴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实现“合法化”

因城施策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王丽梅在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称,对于出租车行业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接下来还要看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传统业态即出租车核心的问题是经营权的问题,新业态核心的问题是数量和价格双轨的问题,“这样的问题都非常的敏感,大家闪烁其词,我不赞成这样!我们得直面问题。”

此次,两个文件的出台在管控上给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权。刘小明表示,各个城市的规模、公交发展水平、拥堵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定位这个城市的出租汽车,如何考虑这个城市的出租汽车发展规模等问题,需要由各个城市政府来进行确定。此次中央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对大的方向给予了明确,如出租汽车的定位是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一部分,是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所以它是一个个性化的服务,整体上来说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这是一个总的定位。

刘小明称,制度方面对传统业态的巡游车,坚持对经营权这个“牛鼻子”进行重要的改革,经营权要实现期限制、无偿化,相应各个城市要根据情况逐步调整。一是要使得巡游车和网约车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竞争;二是要减轻乘客的负担。经营权的有偿使用会把有偿费转嫁到运价里,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两个业态公平竞争的需要,另外一个是城市政府更大地让利于百姓,主管部门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设计。

具体到各个城市,规模怎么进行有效的动态调控,对出租汽车以及网约车价格上,比如,网约车,此次制度是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是个别城市要设定一个政府的指导价,这交给了地方政府决定。另外,对多少年的车能够从事网约车服务,什么样的车型能够从事这样的服务,都留给了各个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刘小明认为,这次改革充分尊重了地方城市人民政府的权利,同时又希望全国在事关改革方向上的一些重要问题上能够比较明确。

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城市,对网约车是实行禁止的管理方式,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对网约车都是禁止发展的。即便是在网约车的发源地美国,不同的州也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

对于《暂行办法》的“暂行”二字,刘小明的解释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认识上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网约车的优点和问题没有完全暴露,现实阶段用“暂行”可能更为合适,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跟踪、完善这个办法,使其更契合中国的国情。

聚焦丨网约车合法化幕后不为人知的事

▲网约车发展到今天,已成为都市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

依法推进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准入条件的设定较为严格,这其中重要的一方面是出于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的考虑。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比较熟悉道路通行规则,对路面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比较强,可以提供安全的驾驶服务。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积满12分的驾驶人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差,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特别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驾驶人,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更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

严格的准入条件也是出于保障乘客自身安全的考虑。今年以来,个别地方发生了网约车驾驶人对乘客抢劫、故意伤害等案件,考虑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员主观恶性和现实危害性大,《暂行办法》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道红线。

同时,严苛的准入门槛还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考虑。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会导致驾驶人产生幻觉、判断力降低甚至丧失,特别是吸毒成瘾的驾驶员,毒瘾随时可能发作,交通肇事、伤害他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极高。对于有这些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暂行办法》规定一律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

据了解,《暂行办法》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定网约车驾驶人从业的其他条件。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确保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被挡在网约车行业之外。

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依法推进,刘小明表示,根据网约车服务的特性,它属于出租汽车服务,所以就需要按照国务院的412号令进行规范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是按照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则来进行管理,同时更多地考虑网约车的特点。

比如在管理中,合理地放宽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条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平台公司轻资产运行的特点。出租汽车公司没有哪个公司是没有车辆的,但是网约车平台可以。在优化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的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在网约车车辆管理方面,过去的出租汽车8年就要报废,如今根据网约车的特点,考虑到服务的时间等问题,按照规定8年如果到了60万公里当然要报废,如果没有到60万公里,8年后可以转成其他的社会车辆的用途,这也是新的制度设计。

此外,在价格方面,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的特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和协议,也是灵活用工制度的体现。


(《民生周刊》记者   于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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