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中秋,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41***************8,住所地为************。
被告:锤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3层01-A041;
法定代表人:罗永浩。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在销售“锤子手机”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2480元并赔偿7440元,共计9920元;
二、判令被告对“锤子手机”实际产品与宣传不符的地方进行公开说明(具体方式包括不限于:1、用客户留下来的资料群发邮件和手机短信通知,2、所有锤子科技的手机的的包装内夹一页通知,3、锤子科技的官方网站和天猫锤子科技官方旗舰店挂一年公告);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四、由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多年“罗粉”(被告法定代表人罗永浩的崇拜者),一直对罗永浩以及被告宣扬的理想主义和情怀精神推崇备至。在罗永浩高调宣布进军手机行业之后,原告对“锤子手机”保持了持续的关注并期待不已。2014年10月30日,原告通过天猫网站向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台“锤子手机”(Smartisan
一、预装的APP无法删除;
罗永浩在2014年5月20日的“锤子手机”(Smartisan
二、缺少“语音助手”功能;
罗永浩在2013年3月27日的手机系统发布会上面用了20分钟讲解了手机系统的“语音助手”功能(见证据2,视频的1:20:00-1:41:40)。但在原告实际购买时,“锤子手机”(Smartisan
三、缺少电源键自动解锁功能;
罗永浩在2013年3月27日的手机系统发布会上面还用了8分多钟讲解了一个点击“电源键自动解锁”的功能(见证据2,视频的1:41:40-1:49:50),但至今这个功能都还没有提供。
四、没有依照承诺提供boot
2014年4月6日,罗永浩在其官方微博(见证据4,经过新浪认证为锤子科技CEO)宣布会给用户提供boot
对此,原告认为罗永浩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是最能代表锤子科技的人(实际上被告所拥有的知名度完全是罗永浩知名度的延伸,绝大多数消费者都是因为罗永浩而关注锤子科技、锤子手机,购买锤子手机的用户很大一部分都是“罗粉”),其针对“锤子手机”的所有公开说明、承诺理应视作被告的明确的说明、承诺。但被告销售的商品却明显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罗永浩在产品发布会上的现场演示也明显存在虚假的部分,这无疑属于欺诈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