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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立法取消法院对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2017-08-26 10:29:00)
       8月22日下午四川省政协举行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口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提出建议:立法取消法院对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证人出庭“应出尽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证人出庭率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指标。施杰指出,当前,司法实践面临证人出庭条件和标准不一、证人不愿出庭以及对证人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措施种类较少、保护程序的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导致证人出庭率较低。

施杰说,刑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经历三关:当事人异议、重要性、必要性。而是否重要或有必要性均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现实情况是,公检法机关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当公检机关出于犯罪指控的需要,不想通知证人出庭时,法庭一般会采纳公检机关的意见,而忽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和诉求。”

对此,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云也表示,证人出庭率和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2%左右,证人出庭存在无争议、无必要、无效果的“充数”现象,应当出庭作证的反而不一定出庭。

“在全面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中,我们担心的不是证人出庭多了,而是案件没有证人出庭,被告人对庭审质证权无法实现,被告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施杰建议,在立法中,应明确证人出庭的案件范围及应出庭的证人范围,对不同证人类别应制定不同的出庭标准和程序,并确立证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言优先于书面笔录证言原则,书面笔录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只能作为庭审的参考材料。

施杰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对证人不出庭的惩戒,对于有条件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关键证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证人颁布强制令,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在处罚手段上,除训诫和拘留外,增加罚款等财产类的处罚,以逐渐培育公民出庭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证人保护并落实出庭待遇,扩大证人保护范围,完善证人保护措施,对证人出庭给予报酬或物质奖励,消除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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