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公共设施,先从高校做起的建议
(2016-03-02 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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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施杰律师 |
分类: 2016年两会提案 |
关于开放公共设施,先从高校做起的建议
四川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
走进我们国家的高校,会发现几乎每一所高校都是由一堵堵蜿蜒如长城的围墙所包围,每一所高校与校外的社会之间都有一片片泾渭分明的藩篱,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但是我认为:不能仅仅由于上述片面的原因就关闭高校的大门,树立一面面隔绝高校和社会的围墙。
相对于公园等公共场所,高校是占据国家公共设施较多且较为封闭的主体,相对于国外大多数高校都是对外开放,使人民群众可以享受高校内的公共资源,我国高校的封闭却使大多数群众难以分享这些公共资源,这几年不乏有建议高校对外开放的呼声,但一直因为种种原因而被搁置,我认为现在公共设施已经高度地供不应求,首先从高校对外开放设施做起,可以很大地缓解这种需求,理由在于:
一、高校的公共设施对外开放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我国的高校(尤其是南方的高校)动辄占地就是百亩甚至千亩,占据了很多重要位置的交通资源,道路设施建设很完备,但是由于高校都设置了围墙和大门,绝大多数高校还设置了严格的门禁,使得普通公众的车辆难以通过高校内的道路通行,而社会上的车辆全部集中在一起,无法通过高校道路进行分散,形成了我国现代城市“摊大饼”的格局,使高校内的道路没有得到利用,而社会道路却越来越拥堵,如果能够把高校的围墙和大门拆除,使得更多的校外车辆可以从高校进出,那么对缓解交通拥堵的力度会非常大。
我建议制定高校对外开放公共设施的实施细则,明确高校对外开放的区域及具体的措施。
对于高校而言,大家最关注的就是高校对外开放后,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何得到保障,广州在10多年前就计划出台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直是难题,症结就在于学校不敢承担责任。但我认为,制定完善的实施细则是可以解决上述顾虑的。我建议在实施细则中明确高校对外开放的区域及具体措施:
1、开放处于城市中心地段或附近车流量大的高校内的道路。对于那些处于郊区、附近车流量不大的高校,由于没有交通拥堵的压力,因此对这一部分高校不需要开放校园内的道路,而只需要开放那些处于城市中心地段、附近车流量大的高校的道路。我们知道,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土地都是划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这一部分土地上没有建筑物及附着物,故对于这一部分土地可以直接征收为公共道路而不给于补偿;但是对于很小的一部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高校,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政府在征收这部分道路作为公共道路时要依法征收。
我认为高校开放后,就不应该再区分校园内的道路和校园外的道路,校园内的道路就应该纳入公共道路,统一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或必要时委托高校进行管理)。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道路的安全,而高校的师生则与在校外行走一样,遵守道交法等法律法规,遇到交通事故时也按照公共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而在这些区域发生非交通事故的违法犯罪事件,也应该属于政府部门管理的范畴。对大家关注的师生安全问题,我认为可以设置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解决,比如:在高校范围的公共道路设置较多的减速带,在高校的入口设立限速标志(且校内的速度应明显低于市区内普通公共道路的限速);高校内的道路仅供通行使用,不得用作停车位,一旦发现有车辆在非停车位停放的,就按照违章停车进行行政处罚等。
2、开放其他公共设施。我认为对于某些设施,比如高校的体育场、健身房、操场、篮球场等公共设施可以在正常教学时间外对公众开放,而图书馆、游泳馆等公共设施仅在周末和节假日对公众开放,这样一来,既能够缓解公共设施的供给不足,使群众享受到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又不会对广大师生平时的教学活动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不是所有的区域都要对外开放,比如:实验楼、学生宿舍、教学楼,对于这些区域,高校应加强监管,比如设置门禁卡或者值班室,严格做好出入登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