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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相关措施的建议

(2015-03-02 16:36:52)
分类: 2015年两会提案


关于建立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相关措施的建议


鼎立律师事务所 
施杰

 

20123月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走向法治和公平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226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落实,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些规定源于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任何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其都并非罪犯;因此,在开庭审判过程中,不应受到像罪犯一样的对待。

  
然而,人权保障在刑事审判中除了去除上述标识性外观外,其核心的内容还更应进一步体现在被告人本身辩护权的保障上,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除依法获得律师辩护外,其自身的辩护也是其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规定除了禁止戴戒具、穿黄马甲、剃光头等外,对庭审中被告席如何设置及如何从被告席的设置上保障其充分行使自行辩护权等并无规定。被告人坐于囚笼内参加庭审,无法正常获取纸、笔记下公诉人的控诉意见以备自行辩护,这些情况极为普遍,现有的法律对此并未进行规定。

   
法治不仅应有相应的外观体现,也应有细节性的措施保障,提案人提出,应在立法层面将如何在刑事审判活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进行进一步规定,并建立统一的庭审规范。具体而言,应确立以下规定:

  
一、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不得对被告人使用囚笼,应当为被告人设置有一定自由度的桌、椅。

  
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经被告人申请,应为被告人提供记录用纸笔及饮用水。

  

三、对于庭审场地的设置,审判区域内公诉席、辩护席和被告席的地面水平高度应一致,不得将被告人所处区域地面水平高度设置为低于辩护席和公诉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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