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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访 委员称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 同类案应有参照案例

(2013-03-18 15:16:04)
分类: 2010年两会

10采访 <wbr>委员称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 <wbr>同类案应有参照案例

 


    同样是受贿罪,为什么受贿金额大的量刑可能比受贿金额小的更轻?

重庆晚报3月14日报道 民盟中央的一份提案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犯罪,在不同的法院被不同的法官审判,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与法律的制定有很大关系。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认为,职务犯罪量刑,贪污多少仅是因素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协副会长施杰表示,同类案件应发布量刑参照案例。

都是巨贪为何有杀有缓

    民盟中央的提案中指出,2009年7月15日,因受贿1.9573亿元,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一审被判死缓。陈同海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新中国成立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

    判决出来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焦点是陈同海巨额贪腐与被判死缓之间的关系问题。

    因为此前已有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如成克杰(受贿4000多万元)、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80.58万元)、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等。

    法院对社会质疑的解释理由是:陈同海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该如何定义

    “由此看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民盟中央的这份提案指出,同样的犯罪,在不同的法院被不同的法官审判,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与法律的制定有很大关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裁决。

刑罚应当列举具体标准

    民盟中央在提案中提出了详细的建议。1、处十年到十五年刑期的,应列举具体标准。2、处无期徒刑的,应列举具体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死刑的,必须列举具体标准,而且应当规定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形。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自己的一份议案中也建议,应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格。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进一步细化、明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相应的量刑格,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使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同时修订刑法总则,将有期徒刑的刑期提高至20年,根据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不同数额、情节确定不同的量刑格,使其更好地与无期徒刑相衔接。

    同时,应规范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除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他还建议对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前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现象的发生。

同类案件应发布参照案例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协副会长施杰表示,目前量刑的尺度有差异,和法官综合性的评判标准有关。

施杰举例,贪污的情况,同样是300万元,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个数额不算多,但在贫困地区,300万元的贪污数额就可能非常巨大。类似的地区差异,对法官的量刑会有一定影响。

    当然,外界因素也会影响法官的判决。有的案子受贿金额不是数额最大的,但社会影响恶劣,法官的判决可能就更严厉。

    施杰同时强调,要想规范自由裁量权,就该对同类案件发布参照案例。

来源:综合法制晚报、法制日报

http://news.163.com/10/0314/09/61NNDHGC000146BD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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