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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英雄时代的“法院”记忆

(2012-03-14 00:11:49)
标签:

司法

陪审制度

陪审团

私力救济

杂谈

分类: 随笔
徐昕:英雄时代的“法院”记忆

梭伦与克洛伊索斯(1624年)
作者:宏多斯(Gerrit van Honthorst)
油画:169 x 210 cm
藏于汉堡市立博物馆

 

英雄时代的“法院”记忆
                     ——神话中的司法之四

  徐昕

 

  《荷马史诗》所反映的公元前13世纪———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被称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这是一个由氏族社会后期向部落阶级社会过渡的新旧交替的时代。此时部落已联合为部族,且拥有较氏族复杂、比国家简单的过渡性政治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包括:(1)作为常设权力机构的议事会(长老会);(2)成年男性自由民皆可参加、原则上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人民大会(阿戈拉);(3)巴赛勒斯(basileis),其性质尚有争议,长期以来它被解释为“国王”,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认为只是在战争时才推选出来的军酋,只能视为王权的萌芽。在正式的法院出现前,上述机构皆拥有裁判职能,因而可视为更早的司法机构。

  根据《荷马史诗》的记载,奥德修斯之子忒勒马科斯就曾向人民大会控告求婚者侵犯家产的罪状。巴赛列斯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在阿凯亚长老举行的一次议事会上,涅斯托耳对阿伽门农说:“你是大军的统帅,宙斯把权杖和法律赐给你,使你能够为你的人民出谋划策”,并要求他应当比别人更能“听取意见”。克瑞翁对安提格涅的审判即为巴赛勒斯直接行使司法权。巴赛勒斯还可指定或委任法官裁判案件。大埃阿斯与奥德修斯争夺阿喀琉斯的铠甲和武器时,涅斯托耳、阿伽门农、伊多墨纽斯挑选了几位高贵而正直的特洛伊战俘来仲裁争端,“因为他们对谁都没有偏爱,不会偏袒任何一方!”由此可见,诉讼法上的古老法则,“当事人不得审判自己的案件”,“听取他方陈述”,皆可在古希腊找到渊源。

  尽管古希腊后来设立了正式的陪审法庭,但一直未出现职业化的法官。陪审法庭和法官的非职业化是希腊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事实上,没有职业法官的司法制度至少维持到10世纪后。

  以希腊诸邦中法律制度最发达的雅典为例。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设立了新的陪审法庭(Heliaea),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陪审员从四个等级的公民中选出,所有公民皆可担任陪审员,打破了以往贵族垄断司法的状况。陪审法庭参与审判,受理上诉案件,并可重新审理法官已裁判的案件。

  如前所述,这种陪审法庭可追溯至俄瑞斯忒斯审判。据摩尔根称,梭伦时代“已经出现了由卸任执政官组成的阿里奥帕古斯院,掌握审讯罪犯和检察风俗之权”。克莱斯瑟尼斯(公元前509年)时代,选举了30名陪审员来审讯本乡区内部所发生的一切案件。伯里克利时期(公元前461-429年)是雅典的黄金时代。公民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特别国事案件的审判权。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陪审法庭,由十个部落各选600人共6000名陪审法官组成,每年改选一次,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皆可当选,一般三年便可轮一次。陪审团分12个法庭,每个法庭500人,10个法庭当值,2个后补。重大案件可能由多达二千人的陪审团审理。陪审员实行薪俸制,参审一次获2个奥波尔。陪审法庭不仅审理雅典的案件,也处理提洛同盟各邦的司法事务,不仅审理各类案件,也有权监督公职人员,还可参与立法,对公民大会的法律议案有最后的核准权。

  案件在开庭前抽签决定审理的陪审团,以防止贿赂法官;诉讼由私人提起,审判时也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诉辩,但可由他人代书辩词;审理时间大都不超过一天;判决结果由所有成员秘密投票决定。刑事案件投票二次,第一次投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原告票数低于1/5的要承担诬告责任;若判定被告有罪,则由原告和被告分别提出具体的刑罚,陪审团第二次投票选取其中之一作为处罚。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就是被雅典的一个陪审法庭以281:220的票数被判有罪,在第二轮投票中以360:140被判死刑的。

  概而言之,不论希腊神话还是历史材料,都说明了私力救济在古希腊的盛行。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不断成长,公力救济开始产生;具体而言,它萌芽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之中,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局限无法克服、公权力不得不出现之时。私力救济甚至也体现于法律之中,比方说,雅典法律就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后来,原始的法院及其程序规则不断进化,逐渐发展为相对完备的司法制度,出现了陪审法庭,最终形成了比较复杂的诉讼规则。

  当然,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进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过程。希腊神话对上述论断提供了一些有趣的解释,实际上,它也契合了古希腊(以及更一般而言)法律和法院成长的历史。

 

    徐昕:英雄时代的“法院”记忆,《法制日报》2007年7月1日第15版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7-07/01/content_6502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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