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新网报道:在合肥从事按摩服务的变性女小芳(化名),自称6月10日晚上去一酒店给客人提供服务时,遭对方胁迫,两度遭遇性侵,事后又被逼微信转账100元给了对方。男子逃走后,小芳第一时间报警,辖区刑警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并很快将嫌疑人抓获。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律师认为,此案中若小芳非自愿,警方至少可以“涉嫌猥亵”对嫌疑人立案侦查。
笔者注意到,该事件已经引来众多围观者,尽管不少跟帖似是而非,还是有网友提出:法律对每个人都应该是公平的。只要不是自愿的不管是男是女都是强奸。
事件梗概:据小芳介绍,10日当晚,她接到一会所合作老板派的首单,去明光路一家快捷酒店给客人按摩。小芳称,进房间后客人就将房门反锁,要求自己去洗个澡。“我强调自己是做正规按摩的,不洗澡。”小芳说,“按摩过程中客人不停说些粗言秽语,还恶狠狠地说,是不是他太好说话了,他凶起来很吓人的。”据小芳介绍,之后该男子就翻身将她压在身下,先后两次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警方对小芳被抢劫予以立案侦查,当晚就抓获了嫌疑人。目前,因嫌疑人身患重病,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
问题来了,不以“强奸”而是以“涉嫌猥亵”立案。理由是“虽然受害人的生理结构、户口簿、身份证等信息都完成了变更,显示是女性,但国家司法解释中对‘妇女’的定义,究竟该按DNA信息还是性器官来定义,不太好讲。因此不太好把受害人直接定义为‘妇女’。”警方也认为,以“涉嫌猥亵”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是比较稳妥的。“国家刑法修正案九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据悉,小芳5年前在泰国完成了变性手术,回国后申请办理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等信息,现在自己的生理结构、户口簿、身份证等信息都是女性。
然而在现行法律中强奸罪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构成强奸罪客体要件来看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根据国家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有民警认为,因为刑法“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奸案的受害者群体是“妇女”,“该案中受害人是变性人身份,是否属于‘妇女’范畴,还有待探讨。”
从法治国家的立法来看,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在内许多国家对强奸罪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反映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将其中“强迫妇女”条款规定,修订为“强迫他人”了;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在修订此章特别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强奸”男子的事件也并非是绝无仅有。因此,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给予打击,以法律手段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无法回避变形女已经构成社会一份子的社会现实,所以司法部门完善现行法律,在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类似案件应予充分考虑,补充现有条款,保障变性女的性权利,势在必行。
在本事件中我们也惊喜发现,也有民警认为,如果小芳说的属实,这种行为则属于强奸。或许我们不日就可以见到该案进入司法程序,我们不会错过这堂普法课!(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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