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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估值方法在创新型企业估值中有哪些不足?

(2011-12-31 14:05:14)
标签:

绝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

创新型

企业估值

杂谈

分类: 待价而估

 传统估值方法在创新型企业估值中有哪些不足?    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一般可分为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两种——


1.绝对估值法运用传统的贴现现金流模型,具体又可分为股利贴现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和权益现金流贴现模型等。


2.相对估值法运用较多的是PEPBEV/EBITDA等。


运用这些传统的估值方法对创新型企业进行估值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1.就绝对估值法而言,由于创新型企业一般不支付稳定的股利,因此股利贴现模型就不能适用。如使用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或权益现金流贴现模型,又面临两方面的困难:一是创新型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往往难以形成稳定的自由现金流,且由于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对未来的现金流和企业的终值进行预测显得尤为困难;二是公司的经营风险随着创新型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迅速变化,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也应相应变化,而贴现现金流模型使用统一的贴现率则不能反映这个变化,使得估值结果出现较大背离。

 

2.就相对估值法而言,由于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往往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与创新型企业在行业、技术、规模、市场、发展阶段等相近的可比公司,因而相对估值法就失去了应用的基础。同时由于创新型企业盈利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波动性,使用PE指标往往不能获得合适的EPS(即每股收益),从而不能对创新型企业进行合理估值。

 

3.创新型企业部分资产无法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或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资产价值是被严重低估的,使用传统的估值方法不能把这部分资产价值挖掘出来。无形资产对创新型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资产负债表上的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完全反映无形资产在公司未来经营中能够产生的价值,即便在现金流贴现模型中考虑了无形资产的使用对公司净利润进而对现金流的影响,也因这类资产使用前景的不确定性而不能完整反映资产的价值。

 

4.创新型企业的大量研究开发支出和市场营销费用在传统的估值方法中被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能体现其真实价值。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和市场推广,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和不能满足资本化要求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以及市场推广费用都需要在发生当期进行费用化处理,但这些费用支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因此,具备投资性质,应予以资本化,而不能简单地进行费用化。

 

创新型企业具有一般传统企业所没有的财务特点,因此借助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往往不能对创新型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因此需要对传统方法进行调整或引入新的估值方法。

 

合理的企业估值根源于对被估值企业商业细节的深入了解,这些商业细节包括:公司产品特性、生产销售流程、技术研发和管理能力、所处行业竞争优势、政治法律监管环境等,只有深入了解了创新型企业的上述商业细节,才能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进行合理估值。估值方法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只有合适与否的差别。由于投行人员对企业商业细节的了解较为全面和深入,因此投行在创新型企业的估值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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