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000040)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已不足三个月
(2014-10-11 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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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律师虚假陈述虚增利润证监会 |
宝安地产(000040)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已不足三个月
许峰律师团队持续征集股民维权
2012年12月31号,宝安地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因在澄清公告及历年年报均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而受证监会处罚。
目前,该案已被深圳中院立案受理,诉讼时效已不足三个月,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务必抓紧时间。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宝安地产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宝安地产(000040,曾用股票简称“深鸿基”),并且在2010年11月4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证监会表示经查明,鸿基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994年9月,鸿基公司与新鸿进、业丰工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宝安地产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鸿基公司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2008年11月-2010年12月期间,上述股票卖出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万元被陆续转回鸿基公司,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鸿基公司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
但在鸿基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以及2006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直到2011年3月19日,鸿基公司发布2010年年度报告,才披露了对“代持股”的清查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团队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电话:18817202286,13701612286,qq:408558028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许峰律师团队成功案例一览:
1、2013年初《人民法院报》“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ST东盛(600771)案,我们代理了64位投资者成功获赔共计510万元,是ST东盛系列案中,代理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大的律师;
2、 上海高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ST沪科(600608)案,我们代理了20位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顺利获赔;
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后获赔首例——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600057)案,我们代理了49位投资者均顺利获赔;
4、此外,我们还代理了投资者索赔五粮液(000858)、新嘉联(002188)、中弘股份(000979)、江苏三友(002044)、天一科技(000908)、银星能源(000862)、九龙山(600555)、海鸟发展(600634)、中捷股份(002021)、华盛达(600687)等,均成功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