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八年终于被证监会处罚,宝硕股份(600155)股民征集启事
(2014-08-10 22: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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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开征集宝硕股份(600155)股民进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维权(许峰律师团队)
2014年8月1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接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01年至2006年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违法事实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宝硕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期间买入宝硕股份(600155),并且在2006年10月22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2014年8月1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接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01年至2006年存在多项虚假陈述事实被处罚,相关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1、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2、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
3、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1、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2、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团队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电话:18817202286,13701612286,qq:408558028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关于许峰律师团队的相关案例:
我们曾成功代理了64位投资者索赔ST东盛(600771)案共计获赔510万元,49位投资者诉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案顺利获赔,此外,我们还代理了投资者索赔新嘉联(002188)、中弘股份(000979)、江苏三友(002044)等,均和解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