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峰律师公开征集汉王科技(002362)股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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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虚假陈述许峰律师光大证券内幕交易 |
事件起因
12月21日,汉王科技(002362)发布《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称2013 年 12 月1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75 号,汉王科技因虚假陈述行为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至此,历时两年的汉王科技信息披露违规案行政阶段落下帷幕,而与此同时,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也将针对汉王科技的投资者集体索赔征集也将正式启动。
证监会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汉王科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证监会查明,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证监会认为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形。主要包括2009 年 8 月31 日,刘迎建签发文件,任命陈亚为汉王科技董事长高级助理,此任命文件明确陈亚的汉王信息总经理任命继续有效;2009 年 12 月1 日,刘迎建签发文件,陈亚兼任汉王科技天津、上海、 广州三地分公司总经理等多个情形。证监会认为,根据陈亚等人在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任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自2009年8月至2012 年3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 年半年度报告》、 《2 0 1 0 年年 度 报告 》、《2 0 1 1 年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未披 露 其与 汉 王信 息 的关 联 关系和关联交易,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故证监会对汉王科技及相关高管作出行政处罚。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汉王科技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1年12月22日之前买入汉王科技股票(包括发行阶段),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汉王科技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汉王科技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许峰律师表示,在2011年12月23日汉王科技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股价曾出现大幅度的下跌,预计该案索赔投资者将不在少数。
律师费用
许峰律师团队致力于推进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专业化,参照国内外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惯例,此次汉王科技案件的律师费用安排如下: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投资者获赔后根据获赔数额收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用,如不获赔,分文不取。
律师合作:
从2013年年底开始,许峰律师团队欢迎各地律师洽谈合作事务,详情请关注许峰律师公众微信(公众微信搜索“许峰律师”)。
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电话:13701612286,qq:408558028 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关于许峰律师的基本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