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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互金违法判罚依据

(2017-08-12 08:27:58)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诈骗

整治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刘双霞)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正不断升级。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消息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其中提到,打击惩治非法集资行为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主要是针对金融审判工作领域的。当前在互金行业的审判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是交易模式、交易机制产生了一些新的形式,而司法审判往往比较保守。关于该领域的交易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属于可撤销、可变更;交易损失如何界定,责任如何承担等,各地方法院审理态度不一。《意见》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各地方法院掌握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根据央行7月初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大量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理财等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养老机构、消费返利、地方交易场所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部分大型企业从银行获取低成本贷款资金,然后高价拆借给缺乏资金的中小放贷机构进行套利,或以委托贷款的模式直接把钱借给从银行渠道借不到资金的借款人。

王德怡指出,一些无金融资质的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这种行为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扰乱了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因为一些企业的国企背景,使地方政府在打击起来往开一面,导致其游离于监管之外。《意见》的出台,对该类非法行为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同时,不法分子近年来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微信朋友圈”等名目组织传销活动的情况也有所抬头。《意见》指出,非法集资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惩治非法集资行为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意见》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德怡认为,这一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借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跑路事件层出不穷,一些交易平台利用互联网理财的名义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之后迅速卷款跑路,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亟须整治。

 

出处:金融市场 作者:记者 崔启斌 刘双霞 网编:张兰 2017-08-10

 

http://www.bbtnews.com.cn/2017/0810/2057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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