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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花童”成为“花痛”

(2016-08-11 10:05:23)

不能让“花童”成为“花痛”

朱少华

5岁小男孩染着“鸡冠头”,脸色蜡黄,在母亲的“监视”下,穿梭于大排档之间卖花,过着昼夜颠倒的暑假。昨天夜里,厦门嘉莲派出所在明发商业广场夜巡时,对这些卖花儿童的母亲进行了教育。(据810日厦门日报)

 

不知从何时起,城市里的卖花行业成了少年儿童的专业,这些卖花的孩子大的十来岁,小的甚至只有四五岁。按说,凡是工作,都不该让这些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广泛参与。可是卖花行业的“花童”现象不仅堂而皇之的存在,更甚至已经成了主力军,成了城市里的一道风景。一些孩子为了多卖花,更是采取了软磨硬泡甚至死缠滥打的方法,让许多人又气又急又没办法。而让外界鲜为人知的是,这些花童的背后更有一些不幸的故事。孩子们为了生意昼伏夜出,穿梭于车水马龙,闹市广场之中,每天工作达七个小时,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学习成长,更埋藏着许多安全隐患。花童,本来是一个美好的“职业”,现在却已渐渐成了社会的“花痛”。

大人们之所以选择了孩子从事这个行当,正像是专家们说的那样,就是在利用社会上广泛的同情心。因为卖花不仅仅是一种生意,更有很多的同情、爱心甚至怜悯的成分在内。孩子卖花不管价格高低更易于让大人们接受,不管孩子是软磨硬泡,还是死缠烂打,大人们一般也不会恼火或计较。正是因为这样,现在的花童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可爱形象,变得现实、势利、甚至无赖。比如,有的孩子附在大人的脸上亲吻,吻过就要求付钱。有的小女孩只要大人给钱,甚至管大人叫老公。而且,让这些儿童整天甚至整夜处在这样一种复杂多变,甚至灯红酒绿的环境中,对他们今后的成长更是极为不利。

 

但是现在的城市里不仅花童现象已极为普遍,更已经为社会普遍接受,即便是执法人员面对花童,仿佛只要其有父母关照,不是被拐骗挟迫的,也都任其活动。但是,社会可以默许,法律却态度鲜明。无论这些卖花的孩子是否自愿,他们的父母和大人们都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卖花虽然是一个很有童趣的事情,但也是一种生意,一项工作。是工作就应该拒绝未成年人参与。如此卖花虽然已是一个较普遍的行为,难道我们的法律就可以“法不责众”吗?

 

正因此,对花童的蔓延,花童渐渐变成了“花痛”,相关部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漠视不管了。他们卖花,也正是鲜花一样的季节,买卖的花束很快就会凋零。而再不管,这些花蕾一样的花童不仅成了“花痛”,更可能也会迅速的凋零。难道非要等到那一天,我们再来重申《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去认真学习和践行《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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