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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尚有两大遗憾:未能规定搜索引擎侵权责任及

(2009-12-28 19: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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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晓峰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互联网律师

财经

分类: 法律文摘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中有重要意义,但相关网络侵权的规定仍存在两大遗憾。
  第一,新颁的《侵权责任法》未对搜索引擎侵权责任做出规定,这将不能有效阻止网络侵权责任扩大。
   互联网齐晓峰律 师认为,搜索引擎会扩大网络侵权责任。因为通常情况下搜索引擎并不会第一时间屏蔽相关网页的抓取或删除快照,必须要求被侵权人先通知发布内容的网站删除、屏蔽相关内容,之后搜索引擎才会采取措施,鉴于网络的快速传播特点,侵权的影响已经造成。这种影响既是被侵权人不愿见到的,也会导致搜索引擎侵权 责任的扩大。
  第二,新颁的《侵权责任法》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民事侵权”的区别,“不能有效平衡网络监督和网络侵权”。
  公民通过网络监督公共利益,是现代社会非常有效和必要的一种公共利益监督方式。如果单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达到屏蔽网络监督的目的,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风险。“这将严重损害广大公众的基本利益,人们的思想将被禁锢。”齐晓峰律师的表达中明显能感到忧虑。
  《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尚需日后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希望社会大环境的进步能促进立法部门尽早的完善这部法律。
  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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