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诉叶文龙(宁波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关于利用gelighting.com.cn域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下是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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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此前在起诉状中,主要诉求包括:停止侵权;转移gelighting.com.cn域名;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这件案件,从最开始的仲裁,直到现在的诉讼一审,我一直在代理,我认为GE以侵犯商标权作为案由提起诉讼只是为讨回域名而采用的诉讼策略,GE更重要的目的还是想把域名转移回去,因为这个域名对GE来讲实在是太重要了。
而从目前的结果来看,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GE的请求,但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认定与当初的仲裁专家马来客的主张并不一致。
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从我个人理解而言,我并不能完全认同,尤其是对“GE”商标与“gelighting”二者之间是否近似的认定,一审法院阐述的理由尚无法令人信服,其实仍有更多的问题没有提及,一审法院似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目前我与委托人叶文龙先生正在商议中,包括讨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先将判决结果告知大家,稍后判决书全文,以及是否上诉,和本案的下一步进展,我将陆续公布。也非常欢迎大家就此问题与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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