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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用公司与中国宁波小老板的gelighting.com.cn域

(2009-10-30 10: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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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摘

域名仲裁

财经

分类: 法律文摘
翻了下原来电脑中存的一些资料,发现有一则当时代理gelighting.com.cn域名仲裁案件的新闻采访,这个案子当时轰动一时,其实目前此案到了法院阶段,仍然没有最终结论。记得是在7月21日海淀法院开的庭,细算下来,判决结果也应该快出来了。
先把原来的新闻采访稿整理出来供大家阅读,回头判决结果出来后再上传供大家参阅。


笔者最近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对域名突然产生了兴趣,但同时也发现这里面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其中域名仲裁就成了最为焦点的话题。翻阅互联网,搜寻与之有关的信息,希望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有用的信息。突然,一则“蚂蚁与大象”的域名争议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

单说美国的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或许很多人并不太熟悉,但如果说起其简称“GE”,就已被相当多的人知晓:从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金融服务、医疗造影、电视节目到工业塑料等等,其产品种类繁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多元化服务性公司,在数年来销售收入一直位于世界第一,就连被国人所熟知的杰克-韦尔奇,就是GE公司在 19812001年度的首席执行官。

    而成立于1999年的宁波市大港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照明产品为主的公司。20061220日,该公司委托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大港经营部),建立了一个域名为 “gelighting.com.cn”网站,以销售照明产品。显然,无论从目前的规模、实力、影响来说,这个电子经营部和GE公司都无法相提并论。

焦点一:是否侵犯GE公司商标权

    在此案之前,GE公司已将“GE”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注册,同时也早已注册、使用了“gelighting.com”域名;在去年3 月,GE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E”商标,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因此GE公司称,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gelighting”,与自己 的商业标识“GE”造成混淆,大港经营部利用该域名,对其进行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被投诉人大港经营部认为,GE公司主张的是2007321 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内容为“GE”并非“gelighting”GE公司没有权利用“GE”的商标权来对“gelighting”主 张权益;而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在20061220 日,早于GE公司在我国注册商标的2007321 日这个时间点,也就是说,GE 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是不存在的,没有在先权利,因此在自己注册该争议域名时,GE公司在中国并不享有与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gelighting”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混淆,被投诉人代理律师齐晓峰表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足以造成 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整体比对方法为 主。否则,就会导致只要以GE 开头的任何域名都会产生争议,如‘ge.com.cn’。争议域名的主体是‘gelighting’,其显著特点是字母多、单词长,且是一个生造词,与 ‘GE’相比区别非常明显,不构成相同或混淆。

焦点二:是否恶意注册

    无论是在大港经营部的网站还是经营场所的牌匾中,都大量使用了 “GE”“ge 标志通用电气照明“GE梦想启动未来的标志(均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并写有“GE在线订购订购热线GE公司据此认为,这很容易使 消费者误认为GE公司和大港经营部两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因此大港经营部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对争议域名不该享有任何的合法权益。

    而被投诉人认为,自己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恶意。自己是经宁波市大港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后注册的行为,使用通用电器字样并无不妥,而且使 用该域名数年来,也从来未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该域名,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人也并未提供任何关于被投诉人有谋取不正 当利益方面的证据材料,又怎能说自己损害其声誉,破坏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办法〉补充规则》,523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按照规则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确定指定专家马来客为本案独任专家,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gelighting”“GEge二者是否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是否会在公众的认识上产生混淆,使公众将其误认为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商业标识。专家组认为。

   投诉人对“GE”标志所享有的权益,显然不应无限扩大到含有 “ge”的所有标志!”6月6,独任专家马来客表示,“GE”固然具有显著性,但其构成相对简单,而“gelighting”标志由10 个字母构成,其中只有十分之二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相同。与“ge”结合的其它词汇“lighting”为普通词汇,该词汇与“ge”的结合,在公 众的认识中并不必然产生该标志(“gelighting”)为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商业标识的感觉。因此结合“gelighting”标志的整体情况,难以 得出标志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GE”标志相近似的结论。

根据以上理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裁决书中指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理由,以说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相同或相似、且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 似性;而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情况,也不符合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故投诉人要求将本案争议域名“gelighting.com.cn”转移给投诉人的 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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