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股重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9-10-26 06: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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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财经 |
分类: 投行业务 |
换股重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前天有个律师朋友和我讨论一个关于换股重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考证一番后,分享如下:
某自然人A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B的80%股权共800万股,其持股成本(计税成本)为800万元。该部分股权经评估后价值为2400万元。
某上市公司C,目前每股市价10元。
日前,A参与C的非公开发行,将其持有B的股份全部折为C公司的股份240万股。
A所在税务局要求A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什么要缴?缴多少呢?
一、缴不缴税?缴什么税?
1、关于此类重组业务明确的涉税规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4-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59号)提出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概念。该文规定,符合其“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一些情况,就可以保持交易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不变,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很明显,该通知是针对重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而言,对于个人所得税并不适用。
2、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此类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以下规定应该适用: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2-9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115号):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是否适用该规定,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1)股权是否属于此处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
(2)换股的方式取得股权是否也是“对外投资取得股权”?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答案都是肯定的。
(注:上述115号文之前,适用的是国税函[2005]319号,全文如下: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05-4-13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可以看出,该文是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缴多少税?
(1)(2400-800)×20%=320万?
(2)240-800<0,不纳税?
(3)(2400×**%-800)×20%=?万?(注:这里**%是指按股票市价的一定折扣的意思,毕竟非公开发行后获得的股份是限售股,从价值上讲应该低于全流通的股票市价。)
到底应该是哪一个呢?
这个问题同样也还是没有直接的规定,只有间接来推理。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03-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35号)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于类比这个规定,有个问题首先需要澄清: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时是按工资薪金来纳税,而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来纳税。
从股票期权所得税的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来讲,这是有些不合适的:其一,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时,尚未取得货币性收入,实际上的工资薪金收入没有真正实现;其二,员工(主要指高管)在转让股权时有诸多限制(主要是时间上的限制),到真正变现的时候,可能价格是倒挂的,也就是说变现的价格可能会低于行权价格。而这种情况下,税法又没有规定这种损失可以从个人所得中税前抵扣。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税法为了其可操作性,只能找个这样简单的标准(市价),而不能留有太多的可操作空间。
从上面的规定来类推,我个人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该是第(1)个。
三、后记
这样的类推有没有意义?
法规或各种有权部门的各种通知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时,我们要么去有权部门去咨询一下,要么只能这样类推了。
希望有一天能有个更加确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