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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西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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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习惯 在“镜头”下执法

(2016-08-01 12:48:40)
标签:

监督权

围观拍摄

规范执法

杂谈

分类: 杂谈

公安部26日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向全国民警统一视频演示了执法规范与标准。其中有一条规范是,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这是执法机关第一次明确,围观群众有拍摄执法过程的权利,而民警无干涉拍摄的权利。可以说,这是一条非常及时而必要的“规范”。说它必要,是因为现在围观群众拍摄重者挨打、被抓,轻者也要被强行删除拍摄内容、遭受威胁。现在公安部的执法规范与标准视频演示算是给围观拍摄者撑了腰,“不得强行干涉”的规定斩钉截铁,毫不含糊。

    说这项规定及时,是因为围观拍摄是有风险的,譬如引起冲突。比如今年5月17日,两大学生围观甘肃榆中县公安民警暴力执法,结果执法民警竟然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用警棍殴打至“屁股开花”。后来两名大学生被打开花的屁股的照片被上传到网上,可谓触目惊心。

    但相比于警察干涉群众围观拍摄,暴力应对围观拍摄的,还有一些地方的城管。国内首例因暴力应对围观拍摄而轰动全国的案件,正是城管所为。2008年元月,湖北天门市某公司老总魏文华路遇城管暴力执法,停车用手机将执法过程拍下来,岂料遭城管围攻致死。城管对围观拍摄暴力相向,虽久经舆论抨击,但迄今未见显著成效。

    现在人人都有手机,路见暴力执法,围观拍摄以备舆论监督,也算是尽到了公民的社会职责。围观拍摄的本质,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在宪法里写得很清楚。

    不过,有些执法者可能不是这样想。在他们看来,围观拍摄没有白纸黑字的明确授权。前不久,四川平昌县公安还在官微中提醒公众:“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他们列举的法律依据包括《治安处罚法》、《刑法》,其中有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现在看来,部分人刻意扭曲法律立法本意,至少他们对法律存在严重误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当然违法,但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界定“阻碍”。阻碍警察执法,理应存在主观恶意。而通常情况下,群众围观执法过程并拍摄,对警察之行为没有丝毫的阻碍。

    群众围观拍摄的本质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相应的,执法部门不干涉围观拍摄,实质上就成了自觉接受监督。现在公安部明确要求警方“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无非是对宪法及相关立法本意的尊重,也是相当重要的表态。

    公安部态度明确下来了,接下来就看各地城管的态度。多年来,城管一直是各地执法的一个难点,民众意见很大。群众没有执法权,但有监督权。群众围观拍摄,城管虚心接受拍摄,这就是一种创新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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