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旅影:海牙国际刑事法院随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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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第九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正式结束。2009年7月10日,大会组织各国与会学者赴海牙国际刑事法庭参观考察。10日早晨8:30分天下小雨。我们准时在世贸中心(Amsterdam Zuid/WTC)火车站集合,乘车前往海牙。自由大学会议方派了一位荷兰美眉陪同,因此一路上一点都不操心,大约两三个小时左右,我们来到了海牙。上图: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正门大楼。
在这里,我们和法庭译员座谈,听工作人员的介绍,参观庭审现场。很可惜,当时没有正在开庭审理的案子,另外内部严谨拍照,所以只能在外面的门口随拍几张。

看到蓝色的牌子吗?上面写着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国际刑事法院),两种文字。

现在这块牌子的字就完全看清楚了。蓝颜色在英国很流行,就像中国人喜欢大红一样。荷兰人除过橙色貌似对蓝色也情有独钟。大会上校方领导发言和这里的法庭工作人员发言时,都使用了这种颜色为背景的PPT。

那是正门。我们没哟走正门,而是拐到旁边的街道,来到了法院的偏门。这里是参观考察的入口处。

从这里进去,就真正进入到了国际刑事法庭了。我一直很纳闷,西安市大肆宣言说要建立国际化大都市,貌似一大就可以和国际化沾上边了,另外,你搞国际化城市为什么要大呢?难道小就不能成为国际化的城市吗?其中的“国际化”的标准有时如何界定呢?其实在国外,有比较大的城市的国家就那么一两个还算大的城市,其余的基本都是非常幽静的小城市或者小镇与乡村。原来想过,海牙这个地方驻扎着许多国际机构,一定是一个外表富丽堂皇,大楼上面彩旗飘飘,神气威武的现代化城市。但是我错了,海牙很小,很幽静,和普通的小城别无二致。然而,海牙的国际化程度那是非常的高,要比西安市这个未来的国际化大都市要高得多。这是为什么?
国际刑事法院介绍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ICC) 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建立的。《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
2003年6月16日,50岁的阿根廷联邦检察官奥坎波在荷兰海牙宣誓就任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任首席检察官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调查和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与侵略罪等严重的国际犯罪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2003年3月,荷兰女王(中)、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左9)、荷兰首相巴尔克嫩德与18名法官在就职仪式上。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
国际刑事法院首批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
国际刑事法院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历史
在1948年,继纽伦堡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以后,联合国大会认识到国际社会需要一个常设法院,来处理对类似二战暴行的国际犯罪。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第260号决议中说:“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为此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第一条将灭绝种族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第六条则规定,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在该决议中,大会还请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宜否及可否设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以审判被控犯灭绝种族罪的人……”。在联合国大会的要求下,在五十年代早期国际法委员会拟制了两份规约草案,但是鉴于当时冷战的局面致使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成为不可能的梦想,这两份草案也被束之高阁。
二战后负责调查纳粹战争罪行的调查官,同时也是在十二次纽伦堡审判之一的Einsatagruppen审判中是美军首席检察官的本杰明·费伦茨(Benjamin B. Ferencz)先生后来成为建立国际法治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强有力的支持者。在他1975年出版的名为“定义国际侵略--对世界和平的追寻(Defining International Aggression-The Search for World Peace)”的第一本书中,他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而展开了雄辩。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想法在1989年被时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总理 A.N.R.罗宾逊再新推出,他提议建立一个国际常设法院来处理非法毒品交易。在准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的时候,国际社会为审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战争犯罪而成立了两个特设法庭,即于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于1994年成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特别法庭的成立更加突出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必要性。
在那以后不久,国际法委员会成功完成了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的工作,于1994年将规约草案提交给联大。为了审议《规约》草案所引起的重大实质性问题,联大设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特设委员会”,在1995 年开了两次会。联大在审议了特设委员会的报告后,又设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负责拟订一份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综合案文草案,提交给将要举行的外交会议。预备委员会从1996至1998年举行了几届会议,最后一届于1998年3月至4月举行,完成了案文起草工作。
经过数年的谈判以后,联合国于1998年7月在罗马召开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以期最后拟定及通过确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条文。1998年7月18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约文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其中投反对票的国家为中国、美国、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卡塔尔和也门。
于2002年4月11日,批准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达到了条约约文要求的60个,《罗马规约》即日起成文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仅能对生效日以后犯下的罪行进行指控。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批大法官于2003年2月由成员国大会选任产生,并与2003年3月1日宣誓就职。法院的第一份逮捕令在2005年7月8日签发,第一次审前听证举行于2006年。
成员国
截至2009年7月21日,国际刑事法院共有110个成员国,包括欧洲和南美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大约一半的非洲国家;其中有30个非洲国家,14个亚洲国家,17个东欧国家,24个拉丁美洲国家和25个西欧和其他国家。虽然国家数量不菲,但是在人口上讲,这些国家人口数占世界人口总数的少部分。
还有40个国家签署但尚未批准罗马规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些国家有义务不得从事有悖于罗马规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在2002年,这40个已签署国中的美国和以色列取消了对罗马规约的签署,说明他们不再意图成为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也不再因以前对该规约的签署而承担法律义务。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活动。但中国、美国、以色列、日本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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