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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国家属性

(2010-01-29 21: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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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一,关于法的国家属性,凯尔森在《法律和国家概论》一书的序言中宣国家由领土、人和权力这三种要素构成。凯尔森认为以上三种要素相当于法律秩序的空间、效力的范围问题(包括国家的承认问题)。凯尔森也反对“三权分立”的传统学说。他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司法机构,这三个不是一个立法 而只是两种:法律的创立和适用,大部分国家行为,往往既是创立法律又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又如关于国家或政府的形式,凯尔森重塑了宪法的分类,宪法法律秩序和如何创建一个标准的方法 因而可以分为: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
第二,在确定法律的定义时,凯尔森认为,法律的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法律的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和道德理想。故事应该是一个纯粹法学的法律定义的科学定义 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内涵,是一个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的概念,它仅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工具。该法“和”“人类的行为和特殊技术的社会组织秩序。 “ 所谓法律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就是说,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因而它建立了一种社会秩序。但除了法律外,还有其他许多人类行为秩序或社会秩序,如道德和宗教。 为与伦理、宗教等其他调节人类行为的规范体系相区别,凯尔森又找出了法律方法所独具的调节人类行为的特点:物质力量的因素。
第三,在法和正义的关系问题上,凯尔森,法律和正义,这两个分开索赔和一个研究这个问题 认为在传统的、非科学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及用语中,正义和法律二者往往是混在一起。事实上,将正义和法律等同起来为一定社会秩序进行辩护的这种倾向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纯理论对法律和正义的法律,将混淆 决不是反对法律应是正义的要求,而是说,自己不能够回答某一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正义究竟包括什么要素。纯粹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之所以不能回答这一问题,这是一个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并不简单。 在这里,凯尔森对正义是持一种道德怀疑论的态度。
他认为,当人们说一个社会秩序是否合乎正义时,往往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已被调整得人人都感到满意,其实,每个人都满意,根据非秩序简单的司法,可以提供一种存在 一个人的幸福总是与别人的幸福相冲突,每个人的幸福观又是主观和相对的,因人而异,每个人对正义都持有自己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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