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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有哪些规定?

(2020-10-30 13:42:56)

一、目前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有哪些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历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在备案或者审批范围内的收费免征增值税;

 

第二,民办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经批准征用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四,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第五,对于捐赠而言,免征印花税。

 

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并没有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的具体规定,对民办学校整体而言的税收优惠政策三点:

 

(一)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并特别提出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从国务院文件关于税收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影响最大的税种则是企业所得税,而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是25%,如果没有优惠政策,这将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一个重大负担。

 

再次,我们来看一看,地方实施政策中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在已出台的十四个省级地方配套文件中,除部分省市文件是照抄国务院规定,有特别规定的地方政策中,以税种为准,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增值税的规定

 

辽宁省的政策是: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天津市的政策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河南省的政策是: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仅有河南省的政策中有一点补充规定:学校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资产过户的税费规定

 

安徽和陕西两省政策规定: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除办理过户手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海市和辽宁省两地政策是: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将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其他相关规定

 

河北省和江苏省均提出了简易计税方法。河北省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江苏省的规定是: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有学校在转设成营利性民办学校产生相关税费?

 

在教育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这里的费主要是指土地补偿金,主要是教育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税有哪些呢,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策均没有明确。田老师认为,在上面没有其他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原学校举办者为个人,则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原学校举办者为法人机构,则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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